索引号: | 01500133/2024-02-0070 | 主题分类: | 债券资金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4-12-03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4〕70号 | 生效日期: | 2024-12-03 |
关于妥善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关于妥善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4〕7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减少市场存量土地规模,改善土地供求关系,缓解地方政府和企业债务压力,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止跌回稳,助推经济持续回升向好,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自然资源部关于运用地方政府专项债券资金收回收购存量闲置土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42号)精神,现将运用专项债券资金盘活存量闲置土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思路
(一)分类处置。严格依法处置各类闲置存量土地,重点规范无偿收回、协商收回和收购土地的行为。
(二)层级优先。一是优先通过鼓励企业优化开发,促进市场流通转让等政策措施盘活存量闲置土地。二是利用专项债券资金优先收回收购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
(三)依法依规。存量闲置土地盘活、专项债券额度、使用、管理等严格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各类用地主体平等适用有关政策。
二、依法依规分类处置
(一)鼓励企业优化开发。
对于企业有意愿、市场有需求的,要推动限期消除继续开发障碍,依法依规调整规划条件和设计要求,适当放宽分期开发和价款缴纳时间,允许合理调整开竣工日期、合理免除企业违约责任等,来缓解企业资金压力,推动企业自行盘活。
(二)促进市场流通转让。
要充分激活土地二级市场要素配置效能,通过交易平台、预告登记和“带押过户”转让、助推司法处置、规范分割开发转让和合作开发等市场方式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推动项目建设。
(三)支持政府收回收购。
1.无偿收回。
对于土地使用权人自身原因造成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依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规定,应履行调查、认定、告知、听证等程序,依法依规坚决无偿收回。
2.协商收回。
对于其他法定情形导致土地无法继续开发建设的,各地应主动协商收回土地。允许通过等价值土地置换或为其持有的其他存量闲置土地增加建筑容量、变更土地用途等非货币补偿方式协商收回土地。
3.收购。
对于企业无力或无意愿继续开发、已供应未动工的住宅用地和商服用地,各地应在遵循企业自愿、平等协商的原则下,按照合理价格收购土地。
其他用途的土地,进入司法或破产拍卖、变卖程序的土地,因低效用地再开发或基础设施建设等需要收回的土地,以及已动工地块中规划可分割暂未建设的部分,也可以纳入收回收购范围。
企业优化开发和市场流通转让具体操作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妥善处置闲置存量土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104号)执行。
三、专项债券资金支持盘活存量
(一)制定处置方案。
各地要依托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的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进一步开展摸底调查,确定存量闲置土地底数,在综合考虑企业意愿、市场需求、地块条件等因素的基础上,坚持一地一策,选择适用相应政策工具,编制具体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置方式、步骤及时限等,处置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并及时更新系统清单中的处置进展和项目状态。同时,处置存量闲置土地清单是安排专项债券的基础,凡拟申报专项债券资金的项目,涉及的地块必须纳入清单,并根据收回收购土地的情况动态更新。
(二)明确实施主体。
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用于收回收购土地,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
(三)做好项目储备。
为做好专项债券资金申报工作,各地要严格筛选审核土地储备项目,优先将企业意愿强烈、尚未动工开发、债权债务能妥善处置,或土地使用权人意愿比较集中、愿意积极配合、市场再投入预期较好的地块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优先申报使用专项债券资金;对于企业利润低、价格要求高、债权债务情况复杂的地块,可根据实际情况合理安排时序,分批纳入土地储备计划,充分发挥土地储备打造“净地”“优地”的作用。新增的土地储备项目,确有需要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各地可统筹考虑,及时纳入土地储备计划。专项债券对应的土地储备项目中的储备地块必须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中取得地块标识码,据此可及时对各地使用专项债券资金的进展和效果进行统计评估。
(四)合理确定价格。
由土地储备机构委托经备案的土地估价机构开展土地市场价格评估,相较企业土地成本,就低确定收地基础价格。各地处置存量闲置土地集体决策机构根据市场形势、合同履约情况等,集体决策确定基础价格下调幅度,经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一致并经公示无异议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在约定期限内未完成收回收购的,应当按照上述程序重新确定价格。其中,企业土地成本可以参考企业实际支付原地价款、利息以及经审计确认直接投入之和来确定,也可以根据当地认可、正在执行的其他标准来确定。
(五)严格履行程序。
拟收回收购土地使用权的,应履行告知、调查、评估、协商、公示、报批、下达决定、注销登记、补偿等程序,依法依规进行办理。收回收购认定公示的具体内容、期限、方式由各地参照《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自行确定。
四、收回再供应
收回收购的土地组织重新供应时,要严控规模,充分发挥土地储备的“蓄水池”作用,有效调节土地供需结构,根据不同情况分类处理。一是支持类。支持收回收购土地用于民生领域和实体经济项目,此类用地项目供应不受限制。同时,鼓励以“收回、供应”并行方式依法办理规划和供地手续,为土地新受让人提供便利化服务。二是限制类。收回收购的土地原则上当年不再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以下且确有市场需求的地方,本年收回收购的土地可以在年内再次出让用于房地产开发,但供应面积不得超过当年收回收购房地产用地总面积的50%。三是禁止类。商品住宅去化周期在18个月以上的地方,收回收购的土地当年不得供应用于房地产开发。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名录管理。
专项债券项目应由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承担,各地若有需要,可按照土地储备机构名录审核标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新设立的以及符合要求但尚未纳入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应于2024年12月底前在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土地储备机构”模块中填报单位信息及证明材料,逐级审核并上报,完成机构申报和名录更新工作。
(二)树牢风险意识。
各地要坚持底线思维,妥善处理好土地债权债务关系,保障土地使用权人和抵押权人合法权益,绷紧防范风险这根弦,严防廉政风险和道德风险。同时,要加强政策指导和舆情引导,准确把握、正确理解和实施好这项政策,防止关联炒作,刻意曲解和政策执行走偏走样。
(三)强化协调联动。
各地要充分认识运用专项债券支持盘活存量闲置土地的重要意义,珍惜难得的机遇,主动做好与同级发改、财政、司法、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形成工作合力,激发专项债券资金效能,努力实现确保项目有效发债、资金规范支出、土地顺利收回、严格控制新增新供的预期目标。
联系人:许丽萍 联系方式:0971-6139985
附件: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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