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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24-02-0069 主题分类: 土地卫片执法工作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24-11-18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办〔2024〕69号 生效日期: 2024-11-18

关于做好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来源:政策法规处 发布时间:2024-11-18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做好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4〕69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综合调查中心:

为进一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耕地保护的重大决策部署,严守土地管理红线底线,夯实粮食安全基础,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9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地方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整改的通知》《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优化卫片监测工作进一步减轻基层负担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4〕2160号)和《自然资源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的要求,全面开展全省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及存量违法占用耕地整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重点

今年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的重点是:依法严肃查处非农化建设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尤其是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区三线”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问题,指导督促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严守耕地保护红线,筑牢粮食安全根基。科学评估区域耕地管理秩序,为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供支撑。

二、工作对象

(一)年度监测与国土变更调查相衔接,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调查机构确定的农用地和未利用地变更为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作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由县级一次性核查举证。

(二)自然资源部关于统筹规范耕地保护卫星遥感监测工作有关要求,优化卫片监测工作,季度监测图斑下发各地,辅助地方早发现、早处置,不需要向部反馈核实举证信息的图斑。

(三)2018年以来土地卫片执法发现的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到位的存量图斑。

三、工作程序

(一)核查判定。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是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的主体,对判定结果的准确性负直接责任。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下发的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开展实地核查,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和2023年修订的《土地卫片执法图斑合法性判定规则》,准确判定图斑合法性。对2025年2月15日前未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地块,判定为新增违法用地。对涉及违法占用耕地的地块,还需判定“是否属于新增农村乱占耕地建房问题”。有条件的地区,可通过政府购买第三方服务方式辅助开展卫片执法图斑核实工作。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年度土地卫片判定结果与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及时衔接、相互印证,新增建设用地认定结果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结果为准,违法占用耕地拆除复耕的标准要与国土变更调查认定标准保持一致。

(二)信息填报。一是年度卫片按照《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操作规程》,使用“国土调查云—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模块”一次性填报举证信息。二是2018—2023将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图斑整改情况在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土地卫片执法持续监管模块”中进行填报。三是涉及军用土地的,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以机要件单独上报省厅。

(三)依法履职。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协调查处违法行为,对经核实确属违法占地问题的,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置;对涉嫌犯罪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对涉及违法违纪应当追究党纪政务责任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处理;对属于发展改革、交通、农业农村、水利、林草等其他部门职责范围的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处置;对机构改革后自然资源执法职能有调整的,要按职责分工,结合实际做好衔接,加强业务培训,防止出现监管和执法真空。各地特别要关注侵占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挖湖造景、违建别墅、“大棚房”“文旅古镇”、占用耕地倾倒建筑垃圾、违法占用耕地和生态保护红线修建公墓等重大违法违规问题,一经发现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工作过程中要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理念,依法依规严格规范开展核实取证、调查处理等工作。不得以言代法、以权压法、逐利违法、循私枉法。不得以权谋私、吃拿卡要。

(四)强化整改。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结合实际统筹安排部署本地区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明确整改时限、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全力推动整改任务落到实处。省厅将建立土地卫片执法发现违法问题台账,实行问题整改销号跟踪管理,督促指导地方加快落实整改,直至彻底消除违法状态。同时,全面落实“两平衡一冻结”制度,对违法占用耕地从事非农建设的,先行冻结违法用地所在地储备库中的补充耕地指标,查处整改完成后解除冻结。各地要坚决纠正机械执法,防止简单化、“一刀切”,要严格按照行政执法体制改革的要求,积极协调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和综合执法机构强化执法检查,避免监管和执法中出现“即时整改”“连夜整改”等机械要求,规范执法行为。对历史遗留违法违规建筑物,要避免不顾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定和事实情况盲目决策、随意处置。处置工作要注意方式方法,既要依法依规,也要稳妥有序、合情合理,讲清违法违规事实和法律依据,讲清合理赔偿和补偿等权益保障,给出实施拆除、没收等措施合理的准备时间,把握好节奏,不能简单粗暴、层层加码。

(五)省级审核。一是省厅将组织技术单位采用内业全面审核,对各市州上报的年度土地卫片和2018年以来土地卫片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整改到位情况进行审查。对发现的合法性判定错误,虚假整改等问题及时退回市州重新填报,省厅组织复核。二是省厅将在内业审核的基础上,组织技术力量重点对违法占用耕地、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红线面积较大的图斑开展外业核实。

经省级审核退回,拒不修改的地区和核查发现弄虚作假问题的地区,省厅将严格按照2024年5月1日起施行的《自然资源行政处罚办法》规定采取立案查处、挂牌督办等措施严肃处理,并将结果抄送同级纪检监察组。

四、时间要求

(一)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上报时间要求。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要在2025年2月15日前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数据报自然资源部。各地按照工作需要在2025年2月3日前,将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成果上报省厅进行省级审核。对年度内违法占用各地未查处整改到位的图斑,要按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动卫片执法存量违法占用各地问题整改的通知》要求,纳入存量问题持续监管。

(二)2018年以来土地卫片存量违法占用耕地未整改到位问题上报时间要求。一是对2024及后续考核年度当年新增的乱占耕地建房、“违建别墅”“大棚房”、高尔夫球场等问题,原则上要在当年度考核截止日前完成整改;对2018-2023年度存量的上述问题,原则上要在2025年度考核截止日前完成整改。二是其他问题限期整改。对2024及后续考核年度当年新增的其他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原则上在一年内(12个月)完成整改;对2018-2023年度存量的上述问题,原则上要在2025年底前完成整改。三是特殊情况明确延期整改时间。对涉及历史原因、群众权益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在短期内完成整改的,要建立台账,报同级人民政府研究明确整改方案和时间节点等,并在每年考核截止日前将整改进展情况报省厅。

五、成果应用及问责计算标准

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把整改质量关,逐级做好审查核实,对发现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要及时纠偏,对弄虚作假、虚假整改等恶劣情形,予以严肃处理。省厅将按照各地上报的年度土地卫片执法结果和存量违法占用耕地整改结果,对地方年度耕地管理秩序开展评估,同时纳入省级党委和政府落实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

(一)年度土地卫片问责计算标准。一是计算省级非农占耕地违法比例方法,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确定的年度新增建设用地占用的总耕地面积(即耕地流向新增建设用地面积)作为分母,以2024年度土地卫片执法判定为新增违法占用耕地面积作为分子,计算省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二是计算市、县级非农占耕地违法比例方法,计算市、县级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时,分子、分母同时扣除国家和省级以上重点项目违法占用耕地面积。问责下限:对省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5000亩以上,设区市违法占用耕地面积500亩以上,县级违法占用耕地面积100亩以上的,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比例达到15%以上的地区,其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监察部令第15号)等有关规定向纪检监察机关移交问题线索。各地年度内自行纠正消除违法状态的,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时,不计入违法占用耕地数量。

(二)2018-2023年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计算标准。以部持续监管平台填报数据为准,其中已纳入国家农村乱占耕地建房存量问题处置台账的不考核,对省考核不扣除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截至日期为2025年2月15日,采取“自己比自己”的方式算分,总分1分。一是整改率(0.5分):(违法占用耕地整改面积/部下发存量违法占用耕地问题底数)*50%,整改率100%得0.5分。二是整改面积(0.5分):(违法占用耕地整改面积/部认为应当完成整改的面积)*50%,整改面积大于等于部认为应当完成整改面积得0.5分。

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接到本通知5日内上报辖区卫片执法负责人、联络人和填报人名单。此外,市县两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压紧压实自然资源安全生产责任,依法履职尽责,以实际行动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在工作中,要做好安全生产教育,提供相关保障,确保外业核查工作本身的安全。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1月18日

(联系人:南炳君;联系电话:180******05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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