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17-15-0004 | 主题分类: | 地质灾害气象预警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气象局 | 成文日期: | 2017-12-08 |
发文字号: | 青国土资规〔2017〕4号 | 生效日期: | 2017-12-08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气象局 关于修订《青海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青海省气象局 关于修订《青海省地质灾害气象预警预报工作要求(试行)》的通知
青国土资规〔2017〕4号
各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的有关要求,促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实现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现就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地质环境保护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切实加强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作
(一)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责任。矿山企业承担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主体责任,按照《关于做好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审查等有关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7〕96号)要求,综合开采条件、开采矿种、开采方式、开采规模、开采年限、地区开支水平等因素,编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监测工作。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和动态监测情况,督查企业边生产、边治理,对其在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中造成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进行治理修复。对历史遗弃或治理恢复责任人灭失的,由矿山所在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地方财政资金进行治理恢复。
(二)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矿山企业按照满足实际需求的原则,依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情况。基金由企业自主使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经费预算、工程实施计划、进度安排等,专项用于因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活动造成的矿区地面塌陷、地裂缝、崩塌、滑坡、地形地貌景观破坏、地下含水层破坏、地表植被损毁预防和修复治理及矿山地质环境监测等方面(不含土地复垦)。矿山企业的基金提取、使用及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执行情况须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
(三)建立动态监管机制。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建立动态化的监管机制,加强对矿山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的监督检查。对于矿山企业未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开展恢复治理工作或治理工作达不到要求的,列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据审批权限在采矿权管理信息系统中予以冻结,冻结期间不得批准其采矿权延续、变更、转让、注销和抵押备案等申请,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不得批准其申请新的建设用地。对于拒不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将其违法违规信息建立信用记录,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平台,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向社会公布,为相关行业、部门实施联合惩戒提供信息,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二、切实强化矿产资源绿色勘查管理
(四)以“生态保护优先”理念统领地质勘查工作。大力推进绿色勘查,严格执行矿产资源勘查分区要求,根据矿产资源等相关规划,优化调整全省地质工作总体布局和地勘工作部署。禁止开采区不得新设立探矿权,确需开展地质勘查工作的,应经相应主管部门同意,其它区域内设立探矿权和省地勘基金项目时,应征得地方政府同意。
(五)落实矿业权人主体责任和地勘单位实施责任。矿业权人和地勘单位要提高认识,积极落实绿色勘查工作。地勘项目设计编制时,应综合考虑地勘工作手段效果和生态环境保护效果,因地制宜研究确定绿色勘查工作内容,制定勘查工作部署,并足额预算资金。地勘项目各项工程野外施工前,矿业权人应根据施工地段自然环境条件,对地勘项目设计中确定的工作部署和环境保护措施进行调整优化。年度工作结束前,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槽、井、硐等,清运生产生活废弃物,做好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并将恢复治理结果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备。
(六)严格执行探矿权管理合同中绿色勘查有关要求。在年度勘查项目信息公示中对绿色勘查实施情况进行重点监督检查,并在信息公示系统中予以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探矿权申请延续的,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延续意见前检查核实探矿权人环境治理恢复及绿色勘查执行情况,检查通过的出具同意延续的书面审查意见,并说明绿色勘查执行情况。
(七)做好监督服务工作。对绿色勘查方法手段选择不合理,环境保护措施不切合项目工区实际的勘查设计审查不予通过。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根据生态环境保护要求,对辖区内地质勘查项目环境保护措施及绿色勘查实施情况、实施效果进行全面监督;就勘查项目设计的槽探、钻探、道路等施工方案、采取的环境保护措施和恢复治理方案及管理方式是否符合环境保护要求进行监督检查;协调解决地勘工作外部环境问题,维护正常的地质勘查秩序。
三、切实加强矿产资源绿色开发管理
(八)强化矿产资源规划管理。新设采矿权必须符合矿产资源规划,严禁在各类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开采区内新设矿业权。砂石土类矿产资源要坚持在“生态保护优先”的前提下,深入细致调查研究,提前谋划,重点加强规划实施期内本地区砂石土资源供需形势的研判,合理编制本级矿产资源规划,充分发挥规划管控作用,优化砂石料场设置和布局。
(九)严格矿山环境准入要求。新立采矿权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同意意见,未编审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的,一律不予受理采矿权申请。
(十)严把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审查关。依据国土资源部最新发布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三率”指标要求,在开发利用方案(设计)审查中认真核定矿山开发利用“三率”指标,同时提高对绿色开发和环境保护措施的审查标准,鼓励矿山企业采用先进技术、工艺与装备,提高资源节约集约及综合利用水平,减少环境污染,从源头上提高矿山绿色开发利用水平。
(十一)完善采矿权出让合同管理制度。合同中突出集约节约、综合利用、矿山治理恢复、绿色矿山建设等方面的内容,督促矿山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使绿色开发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的全过程,逐步形成争创绿色矿山和发展绿色矿业的好氛围。
(十二)加快绿色矿山建设。督促矿山企业积极实施绿色矿山建设,自觉担负起节约资源、综合利用、节能减排、环境保护的主体责任。新建矿山和大中型矿山要严格按照《青海省(省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青国土资〔2017〕306号)和《青海省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青国土资〔2017〕416号)实施建设管理;其它生产矿山要加强管理,通过科技创新和技术改造,加大投入,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
(十三)强化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的监管。充分发挥矿业权人信息公示系统监督作用,通过随机抽查或专项抽查等方式,认真检查核实矿山企业填报的年度开采信息,督促采矿权人诚信自律,履行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中的环境保护和治理恢复义务。对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以及未履行法定义务或履行法定义务不到位的列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名单,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企业申请土地出让、矿业权审批等业务时依法予以限制,对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四、切实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监察工作
(十四)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下,依据属地管理职责,切实履行监管主体责任,加强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工作的监督检查,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同时指导辖区内矿山企业合法合规有序生产,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十五)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248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砂石土类矿产资源开发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青国土资〔2017〕251号)和《关于规范和维护砂石料场开采秩序的通知》(青国土资〔2017〕356号)文件有关要求,重点加强辖区内砂石土类矿产资源的管理,对证照齐全、符合环保和安全要求的矿山企业,应保障其合法权益;对证照不齐、环保和安全措施不到位的矿山企业,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依法予以关停。
(十六)严格落实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制度,联合组织相关部门持续开展以煤炭、砂金、砂石粘土等为重点的专项治理行动,重点打击无证开采、以采代探、滥采乱挖、盗采砂金等破坏环境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依规进行从严查处,切实做到尽职尽责、履职到位,维护好辖区内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秩序。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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