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3-0060 | 主题分类: | 矿产资源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3-1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2020〕60号 | 生效日期: | 2020-03-17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各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 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各级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 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0〕6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相关单位:
为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的统一规划,依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和省政府关于“十四五”时期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部署安排,现将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启动各市(州)、县级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
规划编制要按照省委省政府“一优两高”战略部署,紧紧围绕循环经济发展和“五个示范省”建设的需求,加大清洁能源矿产、优势重要矿产及新材料矿产资源勘查力度。不断优化矿产资源开发格局,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综合利用效率,促进资源合理开发利用和有效保护。全面推动矿产资源管理制度改革,持续推进绿色勘查和绿色矿山建设。通过规划引领,在新的起点上为建设更加富强文明和谐美丽新青海提供资源保障。
按照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同步推进的原则,全面启动各市(州)、县级规划的编制,规划基期为2020年,2025年为目标年,展望到2035年。
二、详细部署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活动
(一)明确各级规划定位。市(州)、县规划突出精细管理和监管依据作用,在落实上级规划部署的同时,对本级审批发证的矿产资源开发与保护活动进行详细部署安排。结合环境承载能力、资源禀赋和区域产业布局等因素,科学划分各类规划区,明确时序安排和管理措施。详细部署和安排本级审批发证的第二、三类矿产资源的开采布局、开发利用结构、准入条件、开发强度。明确管控要求,确保资源稳定供给,引导矿业权投放,优化资源配置。
(二)加快矿业绿色发展。明确绿色矿山建设的目标、任务和实现路径,研究完善激励政策,促进矿地融合发展,推动矿业产业转型升级,构建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加强矿区生态保护,推动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保护有机衔接,健全矿区生态保护责任追究机制,引导矿山企业落实主体责任。
三、规划报批程序
(一)市(州)、县级规划与省级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2021年6月底前,完成市(州)、县级规划送审稿,与省级规划衔接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按程序报上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2021年10月底前,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二)同步开展规划数据库建设。市(州)、县级规划数据库建设与规划编制应同步进行、同步完成。省自然资源厅负责全省各级规划数据库的质量检查。
四、加强规划编制经费和技术保障
矿产资源规划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保护、勘查、开发利用的重要依据,市、县级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矿产资源规划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请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做好经费和技术保障,规划编制、数据库建设等经费纳入部门预算,申请同级财政落实。规划编制相关单位的选择要综合考虑技术能力、以往业绩和信誉、择优选择,确保规划编制进度和质量。
附件: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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