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4-0221 | 主题分类: | 公路养护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8-06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0〕221号 | 生效日期: | 2020-08-06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225号提案的答复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三次会议第2020225号提案的答复
青自然资函〔2020〕221号
杨永强委员:
《关于合理解决公路沿线养护取料问题的提案》收悉。对于您提出的问题,现就涉及我厅职能的第二、三、五条答复如下:
一、关于地方政府支持和理解公路养护工作的建议
公路养护等基础设施建设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障之一,我厅将给予重点支持。2019年,针对公路交通领域砂石料保障不力等问题,我厅与省政府督查室等相关部门深入西宁、海东、海北进行了专项督查和调研,与省生态环境厅、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等部门建立了重点建设项目砂石保障供应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协调解决砂石料保障供应方面遇到的重大问题。由于砂石矿山的审批发证权在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我厅将继续发挥重点建设项目砂石保障供应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作用,指导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好保障砂石供应的主体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积极落实公路养护和公路建设等重点建设项目砂石原料的供给保障。
二、关于砂石料与矿产资源区别对待,简化相关审批程序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砂石料属非金属矿产资源,其开发利用应按矿产资源相关政策管理。2019年,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明确要求全面推进矿业权竞争性出让,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砂石资源采矿权全面实行有偿取得制度,原则上一律以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出让。
为提高砂石料采矿权审批效率与服务水平效率,2020年4月省自然资源厅便于砂石土类采矿权申请办理及后期进场施工,在印发的了《关于落实矿产资源管理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青自然资办〔2020〕23号)中,要求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砂石土采矿权出让前期工作,推进开展砂石土类采矿权“净矿”出让,确保采矿权出让后能够顺利办理采矿许可证和实施开采。即做好砂石土采矿权出让前期准备工作,会同林草、环保、水利等部门联合会审,并要求积极与相关部门对接,协助指导申请人办理相关手续,保障重点领域砂石土供应保障。
三、关于大力推进节能减排,推广养护用料循环再生技术的建议
我厅积极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对建设单位因工程施工而动用砂、石、土,但不将其投入流通领域以获取矿产品营利为目的,或在工程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内就地采挖砂、石、土用于公益性建设的,不办理采矿许可证。
鼓励矿山企业对依法回收利用采矿废石、矿渣和尾矿等砂石资源、实施矿山生态修复工程,对原地遗留的砂石料以及因开展削坡减荷等修复工程所产生的砂石料进行综合、统筹利用。
四、已经开展的工作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
我厅把保障基础设施建设的砂石料供应作为重点工作常抓不懈,在以往工作的基础上,不断创新管理体制机制,指导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进一步规范砂石管理,保障砂石供应。
一是充分发挥矿产资源规划的“龙头管控”作用。要求各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编制矿产资源规划时,与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沟通、提前谋划,根据砂石资源分布,统筹考虑辖区内项目建设的砂石用料需求,在“生态保护优先”前提下,通过规划优化砂石资源开发布局,切实发挥规划的指导性作用。
二是研究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措施。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等15部委《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0〕473号),结合我省实际,从编制完善矿产资源规划、引导砂石生产企业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拓宽砂石资源供应渠道、加强已出让砂石采矿权落地投产等方面研究提出了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工作措施,拟定了《青海省关于促进砂石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实施意见(报批稿)》,目前该意见已上报省政府。
三是充分发挥省重点建设项目砂石保障供应协调联席会议工作机制。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集中会审、简化程序、缩短周期、高效审批,及时投放和审批配套砂石料采矿权各项手续;指导市、县级人民政府积极研究搭建服务平台,一方面指导已有砂石料生产企业按项目建设单位需求做好供应保障,支持双方达成专项供销协议实现长期有效供应。另一方面积极开拓砂石料供应来源,变废为宝,既减少矿山废弃物排放和土地压占,又补充建设项目砂石料供应,实现双赢。
感谢您对自然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20年8月6日
(联系人:王青,联系电话:0971-6255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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