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矿权变更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项目表
单位名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行政
事项编码 |
63000000GT-XK-0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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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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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名称 |
探矿权变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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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探矿权人应当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一)扩大或者缩小勘查区块范围的;(二)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三)经依法批准转让探矿权的;(四)探矿权人改变名称或者地址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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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主体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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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主体 |
2.企业 3.事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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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承诺件、上报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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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子项 |
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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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条件 |
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矿权人缩小或扩大勘查区范围、勘查矿种、企业名称及勘查单位的,应当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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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材料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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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期限 |
4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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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期限 |
40个工作日(不包括补件时间和上会审会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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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和依据 |
收取探矿权使用费。依据《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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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事流程(注意:总的环节时限之和必须等于承诺时限) |
登记环节 |
参与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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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信息 |
窗口办文接收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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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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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审查 环节 |
参与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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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录信息 |
确认是否受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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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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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环节 |
参与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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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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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核环节 |
参与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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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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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环节 |
参与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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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时限 |
5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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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结环节 |
参与角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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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准时限 |
3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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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办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复查-复核-签发-办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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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部门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储量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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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地点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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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 |
0971-614282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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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 |
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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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指南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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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表格 |
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下载安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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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发证件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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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电话 |
0971-615155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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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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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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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办理链接 |
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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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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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表
变更探矿权申请材料清单
(一)申请变更探矿权范围的(变更扩大面积需小于首次登记面积的25%;变更或扩大勘查区面积,按新立申请),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2.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1份(复印件);
5.委托勘查合同1份(申请人与勘查单位是同一主体的,不提交此件);
6.勘查设计及附图(工程部署图)1套;
7.勘查工作阶段性总结报告1份;
8.探矿权变更范围核查表(缩小探矿权面积的无需提交此件,但需提交无需汇交地质资料的证明或者地质资料汇交证明);
9.项目所在地的州(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同意变更探矿权范围的意见(缩小探矿权面积的无需提交此件);
10.勘查计划(复印件)或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二)申请变更探矿权人名称或地址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2.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1份(复印件);
5.委托勘查合同1份(申请人与勘查单位是同一主体的,不提交此件);
6.勘查设计及附图(工程部署图)1套;
7.勘查工作阶段性报告1份;
8.提交有关部门关于改变名称或地址的变更证明材料;
9.勘查计划(复印件)或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三)申请变更勘查单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一式2份(原件);
2.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设计无变化的,提交执行原设计的承诺;勘查设计发生变化的,提交设计评审意见书、勘查设计及工程部署图;
5.与新委托的勘查单位签订的委托勘查合同;
6.新委托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1份(复印件);
7.与原勘查单位解除勘查合同的协议书或与原勘查单位解除勘查合同的函并附由此引起的合同纠纷企业自行承担责任承诺书。
(四)申请变更勘查矿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2.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1份(复印件);
5.委托勘查合同1份(申请人与勘查单位是同一主体的,不提交此件);
6.勘查设计及附图(工程部署图)1套;
7.新发现矿种地质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1份;
8.提交同意变更勘查矿种的证明材料(变更矿种申请报告,变更矿种论证材料及批复)
9.勘查计划(复印件)或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说明:由低风险类矿种变更为高风险矿种的,或在低风险类矿种之间变更的,可依法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由高风险类矿种变更为低风险类矿种的,原则上不允许变更,确系勘查过程中新发现的,需提交新发现矿种的地质报告,由厅勘查处组织专家论证(论证材料:1、变更矿种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2、新发现矿种的论证报告,3、新发现矿种的地质勘查报告评审意见书及备案证明)通过,经厅会审会同意并向社会公示后,可允许变更勘查矿种,但需评估补交探矿权价款;铀矿探矿权人原则上不得申请变更勘查矿种。)
(五)申请探矿权分立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探矿权变更、延续、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2.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勘查单位地质勘查资质证书1份(复印件);
5.委托勘查合同1份(申请人与勘查单位是同一主体的,不提交此件);
6.勘查设计及附图(工程部署图)1套;
7.提交同意探矿权分立的证明材料(申请报告,同意分立的批复,分立论证材料);
8.勘查计划(复印件)或资金证明文件(原件)1份;
(说明: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勘查项目应达到普查以上工作程度,厅勘查处组织专家对其分立方案进行论证(论证材料:①探矿权人申请探矿权分立的申请报告原件1份;②提交分立论证方案1套),审查及论证通过的,经登记管理机关同意后,准予变更登记。)
二、外部流程图
三、岗位说明表
序号 |
岗位 名称 |
岗位 职能 |
办理人员 |
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 |
是否风险点 |
风险点描述 |
风险点防控措施 |
1 |
登记 |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接收单》 |
2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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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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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受理 审查 |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
15个工作日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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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复查 |
审核审查情况是否符合,不符合的补件或退件 |
5个工作日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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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复核 |
审核审查条件是否符合,不符合的补件或退件 |
5个工作日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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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签发 |
确认是否发证,不符合的补件或退件 |
5个工作日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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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6 |
办结 |
办结,发证。 |
3个工作日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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