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延续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项目表
单位名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行政
事项编码 |
63000000GT-XK-0006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采矿权延续审批 |
行使依据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七条: 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按照矿山建设规模确定:大型以上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30年;中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20年 ;小型的,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10年。采矿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采矿的,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的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采矿权人逾期不办理延续登记手续的,采矿许可证自行废止。 |
办理主体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定) |
申办主体 |
企业 |
项目类型 |
上报件 |
项目子项 |
无 |
受理条件 |
年检合格;采矿权人应当在采矿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延续登记手续。 |
申办材料 |
见附件 |
法定期限 |
4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0 工作日 (公示、补正材料期间不计时)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青海省财政厅关于重新核定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青发改收费〔2004〕257号)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登记费 对申请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单位,可收取登记费。(二)采矿登记费 矿山企业变更开采范围、矿区范围、开采矿种、开采方式,换领采矿许可证,均收费100元。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 第九条 国家实行采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采矿权使用费,按照矿区范围的面积逐年缴纳,标准为每平方公里每年l000元。 |
申办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复核-审核-签发-办结 |
办理部门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
办理地点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
联系电话 |
0971-6136448 |
运行流程图流程 |
见附件 |
服务指南 |
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土厅窗口受理。在承诺期限内到规定的地方领取《采矿许可证》。 |
服务表格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 |
是否发证件 |
是 |
监督电话 |
0971-6151557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
是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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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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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材料表
序号 |
采矿权延续申办材料(纸介质4套、电子文档1份) |
1 |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原件) |
2 |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
3 |
州、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及延续的审查意见(文件形式,至少1份原件) |
4 |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复印件,验原件) |
5 |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证实的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的说明,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发票复印件及井上下对照图或主要开拓中段平面图(原件) |
6 |
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复印件(验原件) |
7 |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
8 |
原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期满,经同意生产探矿或储量核实后,申请延续采矿权的,还应提交:⑴经评审备案的生产探矿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至少1份原件);⑵生产探矿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⑶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
9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二、外部流程图
三、岗位说明表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人员 |
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 |
是否风险点 |
风险点描述 |
风险点防控措施 |
1. |
收件受理 |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发《受理通知书》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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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初审 |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是 |
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及因分期、拖欠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所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把关不严。 |
操作中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实行“阳光政务”,所有审批的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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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复核 |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是否同意初审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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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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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4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
签发 |
4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
4. |
办结 |
同意延续的,换发《采矿许可证》 |
7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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