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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矿权保留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项目表

发布时间:2014-05-07 09:02:17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名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行政

事项编码

63000000GT-XK-0005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探矿权保留

行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二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实行统一的区块登记管理制度。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特定矿种的矿产资源勘查登记工作,可以由国务院授权有关主管部门负责。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探矿权人在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内探明可供开采的矿体后,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可以停止相应区块的最低勘查投入,并可以在勘查许可证有限期届满的30日前,申请保留探矿权。但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或者因技术条件暂时难以利用等情况,需要延续开采的除外。保留探矿权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年,需要延长保留期的,可以申请延长2次,每次不得超过2年,保留探矿权的范围为可供开采的矿体范围。在停止最低勘查投入期间或者探矿权保留期间,探矿权人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探矿权保留期届满,勘查许可证应当予以注销。

办理主体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定)

申办主体

2.企业 3.事业

项目类型

承诺件、上报件

项目子项

受理条件

   勘查许可证有效期满,探明可供开发的矿体,不再开展勘查工作的,探矿权人可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到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办理保留登记手续。

申办材料

见附件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不包括补件时间)

承诺期限

40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和依据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国家实行探矿权有偿取得的制度。探矿权使用费以勘查年度计算,逐年缴纳。探矿权使用费标准:第一个勘查年度至第三个勘查年度,每平方公里每年缴纳100元;从第四个勘查年度起,每平方公里每年增加100元,但是最高不得超过每平方公里每年500元。

办事流程(注意:总的环节时限之和必须等于承诺时限)

登记环节

参与角色

 

记录信息

窗口办文接收单

受理时限

2个工作日

受理审查

环节

参与角色

 

记录信息

确认是否受理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复查环节

参与角色

 

审核时限

5个工作日

复核环节

参与角色

 

核准时限

5个工作日

签发环节

参与角色

 

办理时限

5个工作日

办结环节

参与角色

 

核准时限

3个工作日

申办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复查-复核-签发-办结

办理部门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储量处

办理地点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服务窗口

联系电话

0971-6142823

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

见附件

服务指南

 

服务表格

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下载安装。

是否发证件

监督电话

0971-6151557

常见问题解答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在线办理链接

备注

 

 

一、申请材料表

 

序号

材料

1

《探矿权保留申请登记书》(原件)一式2份

2

探矿权申请人《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3

原勘查许可证(原件)

4

经评审备案的勘查成果报告、附图及评审意见书1套

5

勘查项目资金投入情况的会计报表1份

6

地质资料汇交证明文件

7

州国土资源局同意保留的意见

 

   

 

二、外部流程图

 

三、岗位说明表

 

序号

岗位

名称

岗位

职能

办理人员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是否风险点

风险点描述

风险点防控措施

1

登记

申请材料是否齐全,并发《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办文接收单》

 

2个工作日

 

 

 

2

受理

审查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受理,不符合的发《不予受理通知书》

 

15个工作日

 

 

 

3

复查

审核审查情况是否符合,不符合的补件或退件

 

5个工作日

 

 

 

4

复核

审核审查条件是否符合,不符合的补件或退件

 

5个工作日

 

 

 

5

签发

确认是否发证,不符合的补件或退件

 

5个工作日

 

 

 

6

办结

办结,发证。

 

3个工作日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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