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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项目表

发布时间:2014-05-07 11:06:47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名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行政

事项编码

63000000GT-XK-0006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延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

行使依据

   1.《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三十条 矿区范围划定后,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对该区域的申请不再受理。采矿权申请人应当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申请采矿权,领取采矿许可证。矿区范围预留期为1年。因特殊原因在矿区范围预留期内不能完成规定的工作,应在期满前3个月内向原审批发证机关申请延长矿区范围预留期,预留期延长不得超过1年。

   2.《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采矿权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14号)十二条 非企业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在规定期限内申请采矿登记的,申请人凭相关证明材料,在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届满30日前,申请延续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延续期限每次不得超过原预留期。

办理主体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定)

申办主体

企业  

项目类型

承诺件、上报件

项目子项

受理条件

见依据

申办材料

见附件

法定期限

40 工作日

承诺期限

40 工作日 (补正材料期间不计时)

收费标准和依据

不收费

申办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复核-审核-签发-办结

办理部门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办理地点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厅窗口

联系电话

0971-6114418

运行流程图流程

见附件

服务指南

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土厅窗口受理。在承诺期限内到规定的地方领取《延长**矿矿区范围预留期的批复》。

服务表格

 

是否发证件

监督电话

0971-6151557

常见问题解答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在线办理链接

 

备注

 

  

一、申办材料表

 

序号

申请延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申办材料(纸介质4套、电子文档1份)

1

延长划定矿区范围预留期申请报告原件

2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

州(市)、县国土资源局关于延长预留期的意见(文件形式,至少1份原件)

4

《划定矿区范围批复》复印件(验原件)

5

原预留期内工作情况报告(附完成工作相关批复文件复印件)

 

 

二、外部流程图

 

三、岗位说明表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是否风险点

风险点描述

风险点防控措施

  1.  

收件受理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发《受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1.  

经办初审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把关不严。

操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1.  

复核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是否同意初审意见。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审核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签发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1.  

办结

同意的,发《延长**矿矿区范围预留期的批复》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打印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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