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用地审批(涉及西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项目表
单位名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行政
事项编码 |
63000000GT-XK-0001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临时用地审批(涉及西宁经济开发区、工业园区、青海湖景区) |
行使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2004年8月28日)第五十七条第一款:“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 |
办理主体 |
各开发区、工业园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
申办主体 |
企业 |
项目类型 |
承办件 |
项目子项 |
无 |
受理条件 |
(一)国家和省级项目,以及一次性占用10公顷以上土地的临时用地;(二)建设项目施工确需在批准的项目用地范围外临时设置材料堆场、取土场、弃土(渣)场、临时生活区,抢险救灾等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三)地质矿产资源勘查,石油、天然气、工程项目选址勘探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四)架设地上线路、铺设地下管线,建设其他地下设施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五)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临时使用土地时须提供城市规划部门的意见。(六)临时使用土地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
申办材料 |
一)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二)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三)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勘测定界图;(四)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五)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耕协议;(六)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七)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八)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法定期限 |
2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20 工作日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关于印发青海省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征收和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青财综字[2004]1055号) |
申办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复核-审核-办结 |
办理部门 |
各开发区、园区、景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
办理地点 |
各开发区、园区、景区国土资源管理分局 |
联系电话 |
见各园区公告 |
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 |
见附件 |
服务指南 |
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各国土资源管理分局受理。 |
服务表格 |
|
是否发证件 |
|
监督电话 |
0971-6130390 |
常见问题解答 |
无 |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
否 |
在线办理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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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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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办材料
序号 |
材料 |
1 |
用地单位的用地申请 |
2 |
建设项目批准、核准或备案文件 |
3 |
临时使用土地的现状图、勘测定界图 |
4 |
其他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或证明材料(林业、规划、水利等相关部门) |
5 |
临时用地者与土地权属单位签订的临时用地合同、补偿协议、复耕协议 |
6 |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
7 |
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 |
8 |
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
二、外部流程图
三 、岗位说明表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 人员 |
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 |
风险点 |
风险点描述 |
风险点 防控措施 |
1 |
收件受理 |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发《受理通知书》 |
开发区、景区、工业园区窗口收件人员 |
2天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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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初审 |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形成审查意见。 |
开发区、景区、工业园区业务主办人员 |
5天 |
|
是 |
1.工作责任心不强;2.个人自律不够 |
1.规范办理程序,公开申办材料;2.加强监督。 |
3 |
审核 |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是否同意审查意见。 |
开发区、景区、工业园区国土分局主办负责人 |
8天 |
|
是 |
1.外部环境影响;2.不符合法定程序,行政干预。 |
1.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度;2.加大集体监督力度。 |
4 |
签发 |
同意临时用地意见并签发 |
开发区、景区、工业园区国土分局主管领导 |
2天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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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 |
办结 |
同意申请的,向申请人告知并办理缴费等手续 |
窗口工作人员、财务窗口 |
3天 |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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