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转让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项目表
单位名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行政
事项编码 |
63000000GT-XK-0006 |
事项分类 |
行政许可 |
事项名称 |
采矿权转让审批 |
行使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1986年通过 1996年修订)第六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一)探矿权人有权在划定的勘查作业区内进行规定的勘查作业,有权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在完成规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后,经依法批准,可以将探矿权转让他人。(二)已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而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 2.《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2号)第三条 除按下列规定可以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二)已经取得采矿权的矿山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与他人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因企业资产出售以及有其他变更企业资产产权的情形,需要变更采矿权主体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他人采矿。第四条 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3.《青海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1999年11月25日青海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2次会议通过)第四十二条 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探矿权、采矿权转让的审批管理机关。 4.《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矿业权转让管理办法的通知》(青政办[2007]132号)第五条 有下列矿业权转让情形之一的,矿业权人必须向原发证机关提出申请,经审查批准后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工商管理部门凭矿业权管理部门的转让批准文件或矿业权变更登记文件办理相应工商登记。(一)企业法人发生变化;(二)企业法人未发生变化,但原控股股东发生变化;(三)将矿业权作价折股出资;(四)企业被收购、兼并、联合、上市、重组改制;(五)矿业权出租、抵押;(六)矿业权赠与他人或继承他人矿业权主体发生变化。 5.《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第二十二条 合作勘查开发矿山企业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原控股股东和企业名称均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 |
办理主体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定) |
申办主体 |
企业 |
项目类型 |
承诺件、上报件 |
项目子项 |
无 |
受理条件 |
矿山企业投入采矿生产满1年;采矿权属无争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已经缴纳采矿使用费、采矿权价款、矿产资源补偿费和资源税;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国有矿山企业在申请转让采矿权前,应当征得矿山企业主管部门的同意。 除母公司与全资子公司之间的采矿权转让外,以协议出让方式取得的采矿权投产未满5年不得转让。 |
申办材料 |
见附件 |
法定期限 |
40 工作日 |
承诺期限 |
40 工作日 (公示、补正材料期间不计时) |
收费标准和依据 |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三十九条 非国有矿山企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矿产地的采矿权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取相应的采矿权价款。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第二十二条 合作勘查开发矿山企业内部股权变更或引进新股东,原控股股东和企业名称均发生变化的,应办理矿业权转让审批登记手续。已享受矿业权价款减免的,需补缴所减免的全部矿业权价款。 |
申办流程 |
申请-受理-审查-复核-审核-签发-办结 |
办理部门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矿产开发管理处 |
办理地点 |
省政府行政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 |
联系电话 |
0971-6114418 |
运行流程图流程 |
见附件 |
服务指南 |
需要携带相关资料到国土厅窗口受理。在承诺期限内到规定的地方领取《采矿权转让批复》。 |
服务表格 |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 |
是否发证件 |
否 |
监督电话 |
0971-6151557 |
服务中心事项 |
是 |
一、申办材料列表
序号 |
采矿权转让申办材料(纸介质4套、电子文档1份) |
1 |
转让申请报告(原件) |
2 |
采矿权转让申请登记书(原件) |
3 |
转让人股东会议决议复印件(验原件) |
4 |
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的转让合同(原件) |
5 |
州、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及转让审查意见(文件形式,至少1份原件) |
6 |
国有(集体)矿山企业主管部门同意转让采矿权的批准文件,同时在《采矿权转让申请书》上签署意见并盖章 |
7 |
由资源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矿山企业投入生产满一年(协议出让的生产满五年)的证明材料(至少1份原件) |
8 |
州、县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关于权属无争议的证明材料(至少1份原件) |
9 |
由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机关出具的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至少1份原件) |
10 |
由资源税征收管理部门出具的资源税缴纳情况的证明材料(至少1份原件) |
11 |
转让申请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12 |
采矿许可证副本复印件(验原件) |
13 |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证实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报告(原件) |
14 |
受让人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验原件) |
15 |
受让人资质条件证明(资金证明、设备清单、技术人员名单及资质证书复印件、复印后加盖工商局印章的公司章程) |
16 |
受让人对矿山开发的计划和相关义务履行的承诺(原件) |
17 |
省矿业权交易中心出具的鉴证书(至少1份原件) |
18 |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
19 |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 |
二、外部流程图
三、岗位说明表
序号 |
岗位名称 |
岗位职能 |
办理人员 |
办理期限 |
承诺期限 |
风险点 |
风险点描述 |
风险点防控措施 |
1 |
收件受理 |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发《受理通知书》 |
1个工作日 |
1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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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经办初审 |
审查资料所示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转让条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
20个工作日 |
20个工作日 |
是 |
转让双方不符合转让条件但准其转让。 |
操作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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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复核 |
审查资料所示是否属实,是否符合转让条件,是否同意初审意见。 |
4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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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 |
4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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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发 |
4个工作日 |
4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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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办结 |
批准转让的,经公告后下发《采矿权转让批复》 |
7个工作日 |
7个工作日 |
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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