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32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32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国土资函〔2016〕164号
王勇、吴天晓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支持青海盐湖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发展的建议”收悉,现就涉及我厅业务的“在木里7号井优先开采试用” 和“给予…土地…等优惠政策”问题答复如下:
根据法律规定,开采矿产资源必须依法取得采矿许可证等合法手续,目前国家没有制定“优先开采试用矿产资源”的法律规定,相反对煤炭资源的开发管理有着更加严格的要求。2010年7月,国土资源部批准同意将木里煤田聚乎更7号井以协议有偿方式出让采矿权给盐湖集团,2013年12月根据木里煤田整合要求,我厅已向“青海省木里煤业开发集团有限公司”批复划定了聚乎更7号井矿区范围。由于该井田未列入木里矿区总体规划中的开发井田,目前无法取得国家发改委项目核准等前置手续,一直无法进入采矿许可证办理程序。下一步,待该井田前置各项手续准备齐全后,我厅将开辟绿色通道,高效快速完成采矿权审批工作,及时向企业颁发采矿许可证,促进企业合法开发利用煤炭资源。
另外,对符合《划拨目录》的,以划拨方式供应土地。按照国家西部大开发相关政策规定,工业用地出让金最低标准,可区别情况按《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10%一50%执行。
非常感谢您对国土管理工作的关注与支持。
2016年7月14日
(联系人:赵重英,联系电话:0971-61364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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