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03号建议的复函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303号建议的复函
青国土资函〔2016〕165号
何延年、靳雪宏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全省范围内调剂解决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自2007年实行省级统一补充耕地落实占补平衡制度以来,我省大力实施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连续实现了耕地占补平衡。但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把耕地保护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作为当前的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要求严防死守保护耕地,切实守住耕地红线,项目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做到耕地先补后占。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对耕地保护的相关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我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254号),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等申请用地者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等方式自行落实占补平衡,并在申报建设用地的请示文件中说明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及等级情况。
《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暂行办法》(青政办[2015]181号)第五条明确规定: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协调与交易管理。为此,我厅将严格按照《办法》要求,做好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统筹管理。 感谢您们对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做好耕地保护及相关工作。
2016年7月15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614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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