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75号建议的复函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75号建议的复函
青国土资函〔2016〕166号
孙立明、李春生、娜仁斯代表:
您们提出的“关于在德令哈市新增一批耕地达到全省统筹占补平衡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落实好国家对耕地保护的新要求及谁占谁补的法律规定,我厅下发了《关于切实做好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254号),明确规定:从2015年1月1日起,所有建设项目占用的耕地,由市、县人民政府等申请用地者通过实施土地整治项目等方式自行落实占补平衡,并在申报建设用地的请示文件中说明占用和补充耕地的质量及等级情况。
实施占补平衡土地整治项目的资金来源主要为:耕地开垦费、土地复垦费、土地闲置费、用于农业开发的出土出让金部分、储备耕地指标交易收益和其他能用于土地开发的资金,不足资金由同级财政解决。同时,《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严格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青政办[2015]233号)明确:鼓励社会力量、民间资本参与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建设,新增耕地验收符合条件的,其指标可以纳入全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感谢您们对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做好耕地保护及相关工作。
2016年7月12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省国土资源厅耕地保护处 6143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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