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002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4002号建议的复函
青国土资函〔2016〕146号
杨海林、张峰、哇多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水电站移民后期补助资金标准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规定,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标准为每人每年600元,扶持期限为20年。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于2006年6月启动。截至目前,后期扶持资金均已按期发放到移民手中,有效提高了移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对于你们提出的提高少数民族地区水电站移民后期扶持补助标准的建议,我们将进一步积极向国家相关部门汇报。
感谢你们对我省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工作的关注和支持。
联系人:高 艳 联系电话:0971-6137953
2016年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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