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12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2412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国土资函〔2016〕180号
杨卓玛、张桂珍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光伏发电产业在化隆县范围加快发展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支持化隆县依法依规发展光伏发电产业。根据国家和省光伏等新能源产业的相关用地政策,我厅最近出台了《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下发<国土资源政策支持脱贫攻坚战的若干措施>的通知》(青国土资〔2016〕189号),该通知明确规定可占用一般牧草地发展光伏扶贫项目。严禁占用耕地、优质牧草地和有林地发展光伏扶贫项目。对符合相关产业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光伏扶贫项目,我厅将积极保障建设用地计划指标,采取并联审批、集中会审等有效措施,压缩审批时限,提高行政效率。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我厅将督促指导当地政府将光伏扶贫项目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完善中。
联系人:杨春 联系电话:6130877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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