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能机器人
无障碍阅读
长者模式
繁体版
手机版
微信
微信
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 1
  • 2
  • 3
您的位置: 首页 >专题专栏>建言献策回应>详细内容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49号建议的复函

来源: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6-08-09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五次会议第3049号建议的复函

青国土资函〔2016〕197号

钱国庆、李木日其力代表:

首先,感谢贵代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您提出的“关于协调解决制定枸杞地征地补偿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做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公布实施工作的通知》,制订征地补偿标准并公布实施,由省级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国家法定的政策。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是指在综合考虑被征收农用地类型、质量、等级、对土地的投入以及农产品价格等因素,以前三年主要农产品平均产量、价格为主要依据测算的综合收益值。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是指在城镇行政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依据地类、主要农作物产值、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水平等因素测算区片价。

国家颁布的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中无枸杞地这一分类。我省在2015年7月,印发的《关于公布调整更新后的青海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青政〔2015〕61号)规定:在实行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区域,征收标准按该地区同等条件耕地的征地统一年产值6倍计算。

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照省政府已批准的该地区最新的交通、能源、水利等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标准执行。非法建筑物、构筑物以及公告后在拟征土地上抢种、抢栽、抢建的附着物,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附件:人大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

 

 

 

2016年8月9日

 

(联系人:祁永发,联系电话:0971-6130390)

分享到:
【打印正文】
×

用户登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