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9206号提案答复的函(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殡葬改革的提案)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第19206号提案答复的函
青自然资函〔2019〕214号
尊敬的周有元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推进农村公益性墓地殡葬改革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殡葬管理条例》的规定,禁止在耕地、林地建造坟墓;在允许土葬的地区,禁止在公墓和农村的公益性墓地以外的其他任何地方埋葬遗体、建造坟墓。《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年)和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规定:公墓项目禁止占用耕地,也不得通过先行办理城市分批次农用地转用等形式变相占用耕地。
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目前,国家大力推行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加强公益性节地生态安葬设施用地保障,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前提下,保障项目用地计划。
联系人:杨春 联系电话:0971-6143660
2019年7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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