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2513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2513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国土资函〔2018〕240号
赵恒武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预先使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耕地占补平衡指标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耕地占补平衡是土地管理法确定的一项重要制度,是确保耕地红线、保证国家粮食安全的一项重要举措。近年,国家和原国土资源部相继出台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意见》(中发〔2017〕4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强化管控落实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8号)等文件,均强化了耕地占补平衡“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具体要求。当前,国家仅允许国家重点建设项目和深度贫困地区在耕地占补平衡中实行承诺政策,可以边占边补。因此,非深度贫困范围内的国定贫困县的一般建设项目必须落实“先补后占”、“占优补优”的占补平衡规定。
目前,我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库中仍有6万多亩指标,且正在实施的占补平衡项目可新增耕地5万多亩,完全能够保证近年全省建设项目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落实。各县建设项目的占补平衡可通过交易平台购买指标得到解决。
感谢您对我省国土资源工作的关心和支持!我们将继续做好相关工作。
联系人:徐世富 电话:6143660
2018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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