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2310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省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182310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国土资函〔2018〕293号
张玺代表:
收到您提出的“关于成立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的建议”议案后,省国土资源厅安排人事处牵头并指定专人负责处理您提的议案。依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中共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乡镇机构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6〕58号)以及我省相关政策,现答复如下。
一、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成立的历史背景和现状
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是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省级以下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4〕12号)依法成立,为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派出机构,乡(镇)国土资源所的机构编制由县(市)人民政府管理。
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国土资源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04〕206号)中明确,根据我省实际,乡镇不设国土资源管理机构和事业机构。已经设立的,由各县(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管理。乡镇国土资源管理职能由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承担。我省当时在海东平安、乐都、互助、民和等四县设立的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暂予以保留,并由属地的县国土资源局管理。其他地区均未新设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目前,当时暂时予以保留的四县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已撤并不存在。
二、省政府相关政策规定和改革情况
2006年,青海省委办公厅、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印发乡镇机构改革扩大试点工作的意见》(青办发〔2006〕58号),明确除农村牧区中小学、乡镇医疗机构外,乡镇事业站所的设置应打破行业和部门界限进行改革和整合,按照乡镇类别设置综合性“服务中心”,乡镇事业站所所承担的行政管理职能应交由乡镇政府,行政执法职能应移交县级政府相关部门。据我们了解,省编办在2016年下达的海东市事业单位分类改革方案中,海东市不再设立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至此,我省已不存在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这一机构。
三、下一步工作建议
因县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机构和编制由地方人民政府管理,根据我省国土资源管理的实际,建议下一步结合各市县事业单位分类改革和政府机构改革工作,由市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向地方人民政府和编制管理部门提出相关岗位设定建议,在乡镇一级设立专职的国土资源管理员岗位,以加强乡镇一级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
联系人:郑小文 联系电话:09716163635
2018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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