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011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十三届人大一次会议第8011号建议答复的函
青国土资函〔2018〕268号
阿琼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全州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的建议”收悉。现就其中“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事宜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建立完善协调共商机制,规范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2018年5月23日,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联合下发了《关于印发建立完善协调共商机制做好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工作意见的通知》(青农草〔2018〕124号),对涉及草原的建设项目,采取并联审批的方式,建设项目用地申报材料在我厅履行审批程序的同时需在省农牧厅办理草原审核手续。建设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需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土地供应审批阶段履行使用草原审核同意手续。对未办理草原审核手续的,地方政府不予办理供地审批手续。
最后,感谢您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联系人:赵学志 联系电话:0971-6107626
2018年7月24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