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17-15-0001 | 主题分类: | 用地预审管理办法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17-03-26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规〔2017〕1号 | 生效日期: | 2017-03-26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 《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2017〕1号
为保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实施,充分发挥土地供应的宏观调控作用,提高用地预审效率。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68号令),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第二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一) 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二) 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
(三) 合理和集约节约利用土地;
(四) 符合国家供地政策。
第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实行分级预审
(一)由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二)由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三)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预审申请,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出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
(四)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项目业主(单位)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经省国土资源厅提出初审意见后,由项目业主(单位)连同建设项目用地单位的预审申请一并报国土资源部。
其中,建设项目占用西宁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土地的,由西宁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审意见,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核后,转报国土资源部。
涉密军事项目和国务院批准的特殊建设项目用地,建设单位可直接向国土资源部提出预审申请。
第四条 建设项目分为审批、核准、备案三种类型。建设单位在申请用地预审时,需在申请文件中注明项目批准类型。
(一)审批项目。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由建设用地单位向项目审批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二)核准项目。在建设项目申请报告核准前,由建设用地单位向核准项目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三)备案项目。在建设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后,由建设用地单位向备案机关同级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用地预审申请。
不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乡(镇)村建设使用存量建设用地进行建设的项目,农村宅基地,城镇建设规划区内实施招标、拍卖、挂牌的房地产开发建设用地,地下管网建设项目,不进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
第五条 应当由国土资源部负责预审的输电线塔基、钻探井位、通讯基站等小面积零星分散建设项目用地,由省国土资源厅预审,并报国土资源部备案。
应当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预审的灾后重建、生态移民安置、农牧民定居、易地扶贫搬迁、农村人畜饮水安全、110KV以下农村电网升级改造等建设项目,委托项目所在地的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六条 申请用地预审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见附件1);
(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拟用地面积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拟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见附件2);
(三)审批项目建议书的建设项目提供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或者需核准的建设项目提供建设该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或者产业政策的文件,备案类项目提供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四)由省、市(州)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需国土资源部预审的用地项目,需附有省国土资源厅对申报项目用地的初审意见。初审意见的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项目建设依据,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项目踏勘论证情况,项目是否符合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情况,项目是否落实用地相关费用情况,项目的违法用地行为是否立案查处(见附件3);
(五)属于《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用地,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已提交规划修改或调整方案(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但未完成规划修改听证、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的,应承诺在用地报批前完成;需修改或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但尚未开展工作的,应承诺在建设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同时需出具委托相关机构开展规划修改或调整工作的相关协议;
(六)标注项目位置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最新的土地利用现状分幅图(图上准确标出拟用地范围,并经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确认)及其他相关图件;
(七)单独选址项目需提供该项目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表,并加盖同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公章。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对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是否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进行查询核实;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或者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办理用地预审手续后,完成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压覆矿产资源登记等。
第八条 符合本细则第六条规定的用地预审材料,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受理。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逾期不通知的,视为受理。
第九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内容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实行会审制。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预审(初审)的建设项目,由省国土资源厅规划管理部门牵头,组织耕地保护、土地利用、地籍管理、执法监察、政策法规部门对项目业主(单位)申请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按各部门职责进行审查。
(二)主要审查内容:
1、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建设项目选址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属《土地管理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情形(包括占用基本农田情形),建设项目用地需修改(包括基本农田补划内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规划修改、调整方案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3、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是否符合有关土地使用标准、工业用地控制指标的规定;对国家和地方尚未颁布土地使用标准和建设标准的建设项目,以及确需突破土地使用标准确定的规模和功能分区的建设项目,是否组织开展了建设项目节地评价并出具评审论证意见。
4、建设项目占用基本农田或占用其他耕地规模较大(线性工程占用耕地100公顷以上、块状工程70公顷以上或占用耕地达到用地总面积50%以上,不包括水库类项目),是否组织开展实地踏勘论证(见附件4)。
(三)建设项目通过用地预审的,有预审权限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出具预审意见,预审意见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针对建设项目的依据,反映已列入经批准实施的有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发展规划、区域发展规划的情况,反映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明确建设项目用地是否符合供地政策等,并明确提出预审审查结论。对涉及地质灾害易发区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单独选址的审批类建设项目,还应当提出完成相关手续的要求。
2、针对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提出应当依据的《工程项目建设用地指标》等标准和建设项目用地规模核定的要求。
3、对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土地复垦等相关费用有关工作的要求。
4、对涉及规划修改、调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明确其修改、调整规划方案在用地报批前完成规划修改听证、对规划实施影响评估和专家论证等工作的要求。
5、根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规定,应当明确提出预审文件的有效期限。
第十条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预审申请或者收到转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并出具预审意见。二十个工作日内不能出具预审意见的,经负责预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受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委托负责初审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转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预审意见是有关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备文件。预审意见提出的用地标准、用地规模、土地相关费用落实情况等方面的要求,建设项目初步设计阶段应当充分考虑。
建设单位应当认真落实预审意见,并在依法申请使用土地时出具落实预审意见的报告。
第十二条 监督检查
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对下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预审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对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组织预审的建设项目和委托市(州)、县(市、区、行委)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预审的建设项目进行监督检查。
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预审时有不负责或弄虚作假、越权预审行为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文件有效期为三年,自批准之日起计算。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批复文件超出有效期的,均需重新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申请,不再办理延期手续。
第十四条 已经预审的项目,如土地用途、项目选址、建设规模、用地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重新申请用地预审。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设用地审批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规模不一致,不需重新申请用地预审,但需按照相关土地使用标准进行说明:
(一)块状工程总用地规模100亩以下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总用地规模大于100亩小于500亩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总用地规模500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1%。
(二)线性工程总用地规模500亩以下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8%;总用地规模大于500亩小于1000亩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5%;总用地规模1000亩以上的,报批面积与预审面积相比,规模增幅小于3%。
第十五条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预审制度。未经预审或者预审未通过的,不得批复可行性研究报告、核准项目申请报告;不得批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不得办理供地手续。预审审查的相关内容在建设用地报批时,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不再重复审查。
第十六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执行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之规定。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2017年3月2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2年3月25日。《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青海省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青国土资〔2011〕68号)同时废止。
5、建设单位关于落实补充耕地、征地补偿和矿山项目土地复垦费用纳入工程概算的承诺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7年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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