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1-0115 | 主题分类: | 项目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人民政府 | 成文日期: | 2024-09-03 |
发文字号: | 青政土函〔2024〕115号 | 生效日期: | 2024-09-03 |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格尔木南山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青海格尔木南山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4〕115号
海西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青海格尔木南山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请示》(西政〔2024〕28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你州格尔木市郭勒木德镇渔水河牧委会的27.0801公顷国有农用地和225.2704公顷国有未利用地转为国有建设用地, 共计252.3505公顷国有建设用地,作为青海格尔木南山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枢纽区用地。 同时
二、 收回147.1140公顷国有未利用地,作为青海格尔木南山口抽水蓄能电站项目淹没区用地。
二、你州要督促格尔木市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牧民的生产、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格尔木市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牧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导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格尔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发划拨批准文件或与土地使用者签订土地有偿使用合同,并上传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
五、具体事宜由格尔木市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4年9月3日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