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0-04-0178 | 主题分类: | 土地管理法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0-07-06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0〕178号 | 生效日期: | 2020-07-06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立法建议的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报送《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立法建议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0〕178号
省政府办公厅: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收悉,经我厅认真研究,现将有关建议反馈如下:
一、第九条中“......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建议修改为“......没有条件补充或者补充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和提升耕地质量,或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办法落实占补平衡。”
二、第十一条第二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修改为“县(市)或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土地整理方案,促进耕地保护和土地节约集约利用。”
三、第二十一条第(一)种情形中规定“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规划选址应当合并办理,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对于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新建、扩建经营性建设项目,既需要核发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又需要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选址意见书针对国有土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针对集体土地”的相关规定有冲突。建议将原城乡规划的实施,即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乡村建设规划许可等相关内容一并纳入《条例》,明确合并办理情形。
2020年7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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