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3-04-0337 | 主题分类: | 小水电站清理整改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3-12-2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函〔2023〕337号 | 生效日期: | 2023-12-27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小水电站清理整改的函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快推进小水电站清理整改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3〕337号
省水利厅:
你厅《关于印发小水电站影响河流生态系统健康突出问题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青水资函〔2023〕500号)收悉。为加快推动中央第五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反馈的小水电站问题,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整改工作要求,确保整改按期完成、整改不留隐患。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青海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的函》(青政办函〔2023〕35号)提出的指导小水电站业主完善有关手续的要求,为加快推进小水电站的用地手续,我厅梳理了小水电站用地存在以下三种情况:一是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二是使用存量建设用地;三是未办理用地手续。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 因地制宜、分类施策
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科学合理的原则,我厅分类施策,对已取得建设用地手续和使用存量建设用地的,办理后续相关手续;对未取得建设用地手续的,提出如下意见:
一是在《土地管理法》未实施(1987年1月1日)前已经建设的,不再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权属来源后依法依规办理其他相关手续。在《土地管理法》实施之后建设的依法依规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二是在2001年7月25日以前开工建设,无用地预审手续的,为合理缺项,无需补办。之后建设,已办理用地预审手续,但未在预审有效期范围内取得立项文件的,应重新办理预审手续;未办理用地预审手续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用地预审手续。
三是对已完成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的,要及时供应土地,并按照约定及时进行开发利用,避免土地闲置。
二、完善用地中的意见建议
一是根据青水资函〔2023〕500号中“应退尽退,应改尽改”的要求,水利部门在补充完善《青海省小水电清理整改综合评估报告》后,将退出类、保留类、整改类的详细清单(包括项目名称、建设地点、建设时间)印发省级相关部门及地方各级部门。
二是水利部门尽快提取未取得用地手续小水电的矢量数据,对涉及生态保护红线、位于整合优化后的自然保护地内的小水电站,在充分征求祁连山国家公园管理局、省林草局以及属地州、县两级人民政府意见建议后,明确清理整治工作要求,稳妥推进整治工作;对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红线的,不符合现行用地审批政策的,全部纳入退出类予以清理。
三是对未取得用地手续需保留的小水电站,建议水利部门督促相关业主单位,于2024年4月30日前取得用地预审手续,6月30日前办理建设用地手续,对未按期办理用地预审和建设用地手续的,全部纳入退出类予以清理。
2023年12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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