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1-02-0151 | 主题分类: | 开发利用和资源储量统计工作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1-12-21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1〕151号 | 生效日期: | 2021-12-21 |
关于做好2021年度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21年度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资源储量统计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1〕15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
根据自然资源部有关要求,现将2021年度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资源储量统计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开发利用统计工作
(一)数据填报。数据原则上应由采矿权人通过直报系统填报,具体内容和要求见直报系统(网址http://kczykflytj.mnr.gov.cn)。对于采矿权人确实无法通过直报系统填报的,由县(市)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录入。数据填报应做到一证(采矿许可证)一表。
采矿权人在直报系统上完成数据填报后,应打印统计报表并加盖公章报所在地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审核后的统计汇总表纸质件以正式公文逐级上报。
(二)底数确认及数据上报。请各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抓紧审核直报系统内2021年度采矿权底数,采矿权底数包括三种情况,有效期内的采矿权、2021年内曾经有效的采矿权和正在办理延续手续的采矿权。对不能填报数据的采矿权,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逐个作出说明,原因包括已吊销、已依申请注销、已政策性关闭、已废止公告、采矿权主体灭失、重复数据以及涉及生态红线或保护地、已抵押、已查封等。
请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负责矿产资源统计工作的工作人员抓紧通知辖区内采矿权人通过直报系统开展填报工作,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最终数据连同设为注销采矿权原因说明于2022年3月5日前通过系统上报,同时报送纸质件。
二、储量数据统计工作
(一)矿产资源储量新老分类数据调整确认。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在前期资源储量新老分类转换核实工作的基础上,于1月底之前组织确需调整资源储量数据的矿业权人携带相关证明材料到厅矿产资源保护监督处调整资源储量数据。
(二)矿山储量年报编制。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组织生产矿山企业严格按照调整确认后的2020年底矿产资源储量新分类标准数据于2022年1月底前编制完成矿山储量年报。矿山企业要根据矿产资源开采情况、资源消耗保有情况,严格按照有关技术规范编制储量年报,并对年报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报告内容应包括矿山生产基本情况、矿山地质测量、探采对比、资源储量估算及增减结果、资源储量平衡变及有关附图等。非金属露天矿山和生产规模为小型及以下的矿山,不需编制储量年报,但应填写《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小型及以下的矿山资源储量年度变化表》,编制采掘(剥)平面图、井下井上工程对照图和资源储量估算图;未动用矿产资源储量的,矿山企业提供承诺书后不需编制矿山储量年报。年报样式及相关表格参照《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矿山储量年度报告管理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54号)。
(三)资源储量变化数据填报。已上表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变化数据严格按照年报统计结果修改储量统计库,一经变动2021年度数据不能修改,同时将矿山储量年报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管理。一旦发现企业弄虚作假、谎报数据,直接列入异常名录。未上表矿山企业资源储量变化数据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按以往要求先行统计,将矿山储量年报纳入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进行管理,后续省厅开展市(州)储量统计库建设试点工作,逐步统一纳入储量统计库管理。
三、相关要求
(一)各市(州)、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海西州盐湖管理局要按照要求,安排专人负责,组织做好2021年度非油气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资源储量统计工作。
(二)进一步加强本地区统计数据的审查,严把数据审核关键环节,认真汇总、分析,按时上报,确保数据的真实准确、全面可靠、及时有效。
(三)加强对采矿权人数据填报工作的督促,积极指导采矿权人正确、规范填报数据。
(四)省厅计划于2022年2月底至3月上旬组织各市(州)、县自然资源部门对矿山开发利用和资源储量统计相关工作进行会审,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开发统计联系人:武亚峰,0971—6136448。
储量统计联系人:孟永旻,0971—6255946。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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