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1-02-0117 | 主题分类: | 生态环保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1-09-1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办〔2021〕117号 | 生效日期: | 2021-09-17 |
贯彻落实《关于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生态环保领域问题线索的提醒函》的通知
贯彻落实《关于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生态环保领域问题线索的提醒函》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1〕11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中共青海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办公厅《关于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生态环保领域问题线索的提醒函》(青纪办函〔2021〕40号),提高对移送生态环保领域问题线索工作的重视程度,规范移送工作程序,结合我省自然资源监督管理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深入学习领会。各地要结合自然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加强对《关于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生·态环保领域问题线索的提醒函》文件内容学习,掌握核心要义,基本要求,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认识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生态环保领域违法线索的重大意义,对工作中发现的破坏生态环保问题线索及时移送同级纪检监察机关,认真履好职、尽好责。
二要精心谋划部署。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生态环保领域违法线索是一项全新工作,各地要将线索移送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与相关主要工作同步谋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结合动态巡查、卫片执法、矿业权年检等工作,及时发现、及时制止、及时移送破坏生态环保问题违法线索,确保移送工作取得实实在在的成效。
三要狠抓贯彻落实。各地要采取有力措施,严格按照省纪委监委工作要求,明确移送方式内容,对发现的破坏生态环境问题,查清一起,移交一起,形成有力震慑,坚决抓好落实,推动破坏生态环保问题线索移送工作常态化。
附件:关于向纪检监察机关移送生态环保领域问题线索的提醒函.docx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1年9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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