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2-03-0384 | 主题分类: | 建设用地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2-11-17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2022〕384号 | 生效日期: | 2022-11-17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2〕384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切实履行好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进一步规范土地一级市场管理秩序,积极发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导向作用,有效落实批、储、供、用建设用地全流程管理,深入推进土地集约高效利用,积极保障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现就做好2023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以下简称“两类计划”)编制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编制两类计划是对国有建设用地储备和供应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作出的科学安排,是落实土地参与宏观调控政策的重要抓手。各地要以党的二十大精神为指引,全面贯彻落实省第十四次党代会精神,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聚焦“四地”建设,科学合理预测2023年度用地规模,全力保障高质量发展、生态文明建设、绿色低碳循环现代产业、新型城镇化、乡村振兴等重大战略用地需求。
二、主要内容
(一)储备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是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和三年滚动计划等,合理确定年度土地储备规模,对每年度收储、前期开发、入库、供应的土地资源做出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的统筹安排,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1.编制主体。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发改、交通、住建等有关部门,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产业发展政策、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组织编制。有土地储备机构的,具体编制工作由其承担,未设土地储备机构的由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汇总报送。
2.编制范围。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年度末储备土地结转情况(含上年度末的拟收储土地及入库储备土地的地块清单);年度新增储备土地计划(含当年新增拟收储土地和新增入库储备土地规模及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计划(含当年前期开发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计划(含当年拟供应地块清单);年度储备土地临时管护计划;年度土地储备资金需求总量。
下列土地应纳入储备范围: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在国土空间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的成片开发建设需要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3.工作阶段安排。
(1)调查准备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各地需对计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安排部署,协调各单位根据规划编制需要,有针对性的收集土地项目、地块信息的收储、入库和供应等基础数据,并完成必要的筛选、核查、整理工作。
(2)草案拟定报批阶段:2023年3月1日前,各地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查分析,参照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规范(参考)科学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并将本地区综合平衡汇总后的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月15日前由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储备计划统一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
土地储备计划备案后,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需在3月31日前及时督导辖市(县)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填报。
(二)供应计划。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是市、县人民政府在计划期内对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总量、结构、布局、时序和方式做出的科学安排。
1.编制主体。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由市、县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计汇总报送。
2.编制范围。各地在进行潜力分析,确定建设用地供应潜力的基础上,依据土地前期开发程度、土地权属状况、土地利用计划及转用征收审批手续办理情况、宗地规划手续办理情况、批而未供土地利用情况、军用空余土地转让许可手续办理情况等,综合确定计划期内可实施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优先将批而未供土地纳入2023年度供地计划中。
3.工作阶段安排。
(1)调查准备阶段:2022年12月31日前,各地要对计划编制工作进行全面部署,做好建设用地供应潜力分析,综合确定年度内可实施供应的建设用地,在此基础上,还需做好建设用地需求预测,全面预测年度建设用地需求量,并做好相关数据的收集整理工作。
(2)草案拟定报批阶段:2023年3月1日前,各地需对调查数据进行汇总审查分析,统筹确定计划期内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各项指标,按照原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规范>(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17号)有关规定,科学拟定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并将本地区综合平衡汇总后的土地供应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3月15日前由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将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供应计划统一汇总后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县人民政府批准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前,应当征得市、州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同意。
(3)公布实施阶段:各地应在2023年3月31日前将经省自然资源厅备案后的数据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和相关媒体上公开,同时督导辖各地在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进行填报录入。
因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实施、土地市场调控政策变化等确需调整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由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编制协调决策机构集体研究确定后,报原批准机关同意,并重新备案及公布。
三、工作要求
(一)压实主体责任。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编制两类计划的重大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加强与发改、财政、住建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认真开展调查分析,筛选用地项目进行编制。2022年自然资源部建立了供应储备挂钩机制,从2023年1月1日起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和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将正式运行。因未按要求编制两类计划影响2023年度土地供应的责任自负。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地要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保障工作经费,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自行编制、指定或授权下属事业单位编制或委托专业机构编制。针对各地专业人员少,技术力量弱等问题,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将按照“转作风、勇争先”作风建设的总体要求,加强对基层业务工作的指导、服务,建立技术咨询机制,地方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出两类计划技术审查申请,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组织相关处室及专家就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地块合规性、供地率、节约集约、权属、地类等方面进行技术审查,确保两类计划科学合理且能落地实施。
两类计划编制、报批、备案、发布、实施过程中如有疑问请及时与厅自然资源所有者权益处联系。
附件:1.青海省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20年版)2.关于对两类计划进行技术审查的请示(参考范本)3.关于对两类计划进行备案的请示(参考范本)4.《年度土地储备计划编制规范》(参考)
2022年11月17日
(联系人:许丽萍,联系电话:0971-61399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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