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24-03-0053 | 主题分类: |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24-02-20 |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2024】53号 | 生效日期: | 2024-02-20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 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青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青海省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通知
青自然资【2024】5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财政主管部门:
根据《财政部自然资源部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和《自然资源部财政部关于制定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的指导意见》(自然资发〔2023〕16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有关要求,我省结合实际,研究确定了《青海省非油气矿业权出让收益起始价标准》(以下简称《标准》),经省政府同意,现予以公布执行,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标准》适用于按矿业权出让收益率形式征收矿业权出让收益的矿种(不含油气矿产)。
二、计算方法:起始价=起始价标准×成矿地质条件调整系数×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矿业权面积。
三、按竞争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在出让前按《标准》确定起始价,竞争确定的成交价应一次性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业权出让合同约定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依据矿业权出让时国家规定的标准确定。
四、按协议方式出让探矿权、采矿权的,成交价等于起始价,起始价按《标准》确定,协议确定的成交价应一次性征收;在矿山开采时,按矿产品销售时的矿业权出让收益率逐年征收采矿权出让收益。
五、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出让矿业权前,要组织技术专家根据拟出让区块地质资料,合理确定成矿地质条件和勘查工作程度类型及对应系数。按竞争方式或协议方式出让采矿权时,勘查工作程度调整系数采用勘探阶段调整系数。
六、各地区在矿业权出让时要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切实维护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执行中,如遇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进行反馈。省自然资源厅、省财政厅视情况向省政府报告。
本标准自2024年3月22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9年3月21日。
2024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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