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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1-1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索 引 号: 01500133/2021-08-0001         发文字号 : 青自然资规〔2022〕1号 

发布机构 :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公文时效 :

主题分类 : 一二三产业                               发布日期 : 2022-01-10

 

关于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2022〕1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发展改革委、农业农村局、乡村振兴局:

为保障和规范全省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农业农村部关于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号)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界定用地范围

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是以农业农村资源为依托,在城乡融合、农业内部融合下新产业新业态建设中不断拓展农业农村功能,延伸产业链条,涵盖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就地消费等环节,用于农产品加工流通、农村休闲观光旅游、电子商务等混合融合的产业用地,土地用途可确定为工业用地、商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等。

二、统筹布局农村产业

(一)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把县域作为城乡融合发展的重要切入点,科学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因地制宜合理安排建设用地规模、结构和布局及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基础设施,有效保障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需要,坚持先规划后建设。各地要结合县、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编制,推进有条件、有需求的“多规合一”实用性村庄规划全覆盖,可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中预留不超过5%的建设用地机动指标,不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可申请使用。

(二)合理引导农村产业布局。依据“布局集中、用地集约、产业集聚”的原则,规模较大、工业化程度高、分散布局配套设施成本高的农产品深加工、物流运输等产业项目要进产业园区。具有一定规模的农产品加工要向县城或有条件的乡镇城镇开发边界内集聚。直接服务种植养殖业的农产品加工、电子商务、仓储保鲜冷链、产地低温直销配送等产业,原则上应集中在行政村村庄建设边界内。利用农村本地资源发展农产品初加工、发展休闲观光旅游必须的配套设施建设,可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和生态保护红线、不突破国土空间规划建设用地指标等约束条件、不破坏生态环境和乡村风貌的前提下,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安排少量建设用地,其中单个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5亩,单个休闲观光旅游项目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15亩,建设用地总面积不得超过项目区总面积的20%,并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和供地手续。

三、保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

(一)合理配置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按照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每年县级发展改革联合农业农村、乡村振兴等部门建立农村一二三产融合发展项目库,各县人民政府应在摸清项目用地需求的基础上,统筹合理安排高质量的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依据“要素跟着项目走”的要求,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由省级统筹解决。

(二)盘活存量建设用地。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建设项目要优先使用低效存量建设用地。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和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支持各地以乡镇、村为单位开展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废旧宅基地和工矿废弃地的合理利用,盘活农村存量建设用地,腾挪空间用于支持农村产业融合发展和乡村振兴。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前提下,鼓励对依法登记的宅基地等农村建设用地进行复合利用,发展乡村民宿、农产品初加工、电子商务等农村产业。

四、合理安排农村产业用地

(一)拓展项目用地取得方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兴办企业或者与其他单位、个人以土地使用权入股、联营等形式共同举办企业的,可按《土地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使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单位或者个人也可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通过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的渠道,将符合国土空间规划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以出让、出租等方式使用。签订书面合同时,应当载明土地界址、面积、用途、规划条件、使用期限、交易价款支付、交地时间和开工竣工期限、产业准入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约定提前收回的条件、补偿方式、土地使用权届满续期和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处理方式,以及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并报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二)保障设施农业发展用地。支持现代农业发展,依据国土空间规划、乡村产业发展等规划,在切实保护耕地、合理利用土地、不破坏生态环境的前提下,引导设施农业建设利用荒山、荒坡、荒沟、荒滩等未利用地,以及因水利水电建设形成的水塘和沼泽、低效闲置的土地发展设施农业,尽量不占或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尽量占用劣质耕地,避免滥占优质耕地。农业生产中直接用于作物(包括食用菌和牧草)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用地,包括生产设施用地和附属设施用地,应严格执行《关于设施农业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4号)、《关于加强和规范设施农业用地管理的办法》(青自然资规〔2020〕2号)。对于作物种植和畜禽水产养殖的设施建设对耕作层造成破坏的,应认定为农业设施建设用地并加强管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所需建设用地,不符合设施农业用地要求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三)实行负面清单管理。严禁破坏自然景观、污染生态环境、造成水土流失等行为;严禁违规占用耕地尤其是永久基本农田进行农村产业建设;严禁以农村产业融合发展为名搭车开发商品住宅、别墅、大棚房、产权式酒店以及公寓写字楼等与农业无关的工业、商业等项目;严禁利用农村宅基地建设别墅大院和私人会馆;严禁违背农民意愿开展合村并居,强迫农民上楼;严禁将农业规模化经营配套建设用地改变用途或分割转让转租。

(四)建立项目用地退出机制。切实加强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用地监管,避免出现新的闲置低效用地。在签订供地合同时应在合同中设置退出条件。出现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从事与农业无关的工业商业项目、擅自分割转让转租、破坏生态环境等情况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依法依规收回土地使用权。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因生产经营范围或内容发生变化需改变土地用途的,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村庄规划前提下,应依法补办手续并补缴价款,涉及使用农村集体土地的应征得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相关权利人的同意。

五、优化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流程

在村庄建设边界外,具备必要的基础设施条件、使用规划预留建设用地指标的农村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在不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严守生态保护红线、不破坏历史风貌和影响自然环境安全的前提下,可暂不做规划调整,可不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直接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农用地转用审批完成后,除依法应当以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的土地外,可将建设用地批准和规划许可手续合并办理,核发规划许可证书,依法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

六、强化用地监管

(一)完善监管机制。落实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坚决遏制耕地“非农化”,防止耕地“非粮化”。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转让土地及改变土地用途等行为,建立市县级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联动协作监管机制,统筹执法监督工作,对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开展常态化、全覆盖巡查执法,做到“早发现、早制止、严查处”,从源头防范违法违规行为,共同维护健康有序的产业用地管理秩序。

(二)落实监管责任。市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和乡村振兴主管部门要加强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全过程监管。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农村产业融合发展用地情况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台和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动态监管,结合国土变调查进行年度评估;各市县自然资源和农业农村、乡村振兴主管部门加强协作,实行管理信息共享,做好风险防控,合力推动新时期农业农村发展。

本文自2022年2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青海省农业农村厅        青海省乡村振兴局
               2022年1月6日

 

解读关于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政策解读

                关于切实保障和规范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用地的通知的起草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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