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黄河保护法》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3〕70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黄河保护法》(以下简称黄河保护法)已于2023年4月1日起施行。为做好黄河保护法的贯彻落实,坚决扛起保护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的重任,严格落实黄河保护法赋予的法定职责,扎实推进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厅工作职责,现通知如下:
一、提高思想认识,积极开展黄河保护法学习宣传活动
(一)深刻理解黄河保护法的重要意义。黄河保护法将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决策部署转化为国家意志和全社会的行为准则,为黄河母亲永葆生机活力,中华民族永续发展提供了坚实法治保障。各地区各部门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把学习宣传黄河保护法作为当前重点工作迅速开展,始终心怀“国之大者”,聚力“扛起干流担当、强化源头责任”的工作要求,把贯彻实施好黄河保护法作为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具体举措全面落实。
(二)准确掌握学习宣传黄河保护法的重要内容。各地区各部门要将黄河保护法学习纳入“八五”普法规划和年度学法用法计划,将其作为中心组学习和部门学法的重要内容,主要负责人和班子成员带头学深学透,要与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的学习共同部署、一体推进,牢固树立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的理念。统筹推进山水林田湖草沙综合治理、系统治理、源头治理,着力加强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用法治力量守护好黄河母亲河。
(三)不断丰富学习宣传黄河保护法的形势举措。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将黄河保护法列入普法责任清单,加强全体工作人员的学习教育,广泛开展面向管理对象、服务对象、执法对象和社会公众的普法宣传,创新宣传方式方法,提高群众知晓度,把黄河保护法的学习宣传贯穿到管理服务和执法监管全过程。认真参与各类黄河保护法宣传活动和网络答题、线下竞赛等学习活动。要将黄河保护法学习宣传活动与“4.22世界地球日”“6.25土地日”等自然资源普法宣传活动紧密结合,充分运用“报、屏、网、微、端”等平台,全方位、多角度做好黄河保护法学习宣传,营造全社会贯彻落实黄河保护法良好氛围。
二、强化责任担当,全面落实黄河保护各项工作职责
(四)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严格落实用途管制制度。各地区要严格执行经依法批准的《黄河青海流域国土空间规划(2021-2035年)》和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充分发挥国土空间规划的基础性作用,为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空间管控奠定基础。要严格落实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要求,对辖区内国土空间实行分区、分类用途管制,并加大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办理规划许可,严格控制耕地转为林地、草地、园地等其他农用地,促进资源合理高效利用。
(五)加强黄河流域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和生态环境修复。依托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及年度国土变更调查,配合做好黄河流域土地、矿产、森林、草原、水流、湿地等自然资源状况调查监测,建立自然资源调查监测数据库。建立调查监测成果共享和利用监督制度,推动数据成果共享应用。做好黄河流域生态环境修复规划编制,积极向国家争取有关生态修复项目,统筹推进黄河流域重大生态保护和修复工程。
(六)加强矿产开发管理和专项执法。全面推进矿产资源绿色勘查开发,加强对全省在建和运行中矿山的监督管理。督促采矿权人切实履行矿山污染防治和生态环境修复责任,做好国家公园内矿业权退出。开展专项执法,加大针对黄河流域的专项执法检查力度,落实“严起来”的工作要求,严惩违法行为,对新增违法做到“零容忍”。
三、加强协作配合,推动黄河保护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七)积极开展行政司法协同合作。配合省级各部门建立健全黄河流域信息共享系统,加快推进黄河流域自然资源、管理执法等信息共享,提高科学化水平;要加强与三江源国家公园管理局、生态环境、水利、林业等相关部门的执法协作,做好黄河保护综合管理体制改革,完善流域综合执法监管举措,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强化黄河流域行政与司法衔接,用好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部门建立的行政司法协同机制,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加强跨区域、跨部门联合执法,高效开展信息通报、形势会商、案件移送等工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面提高黄河流域管理能力。
(八)强化督促检查和成效总结。各地区各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按照黄河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建立责任清单、明确工作任务、细化工作举措,配合省级各部门制定规范黄河流域各类公园建设的指导意见,将黄河各类公园排查整治纳入省级土地例行督察范围,对贯彻落实有力的给予通报表扬,对贯彻落实不力的及时通报、约谈。要及时总结经验,积极开展以案释法,做好案例通报、典型做法宣传等,相关工作落实情况请于12月5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7月14日
(联系人:董小军,联系电话:6152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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