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复垦(复绿)等 相关工作的函
关于加快开展易地扶贫搬迁复垦(复绿)等相关工作的函
青自然资函〔2020〕2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易地扶贫搬迁是打赢脱贫攻坚战的重要举措。三年来,各地区、各部门在省委省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各地区、各部门通力配合,我省“十三五”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提前一年完成易地扶贫搬迁建设任务,实现了“搬的出、稳的住、能脱贫搬的出、稳的住”的目标。为切实做好易地扶贫搬迁原宅基地拆旧复垦(复绿)、安置区(点)用地审批以及不动产证件办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为深化易地扶贫搬迁成果,巩固提升扶贫成效,持续做好后期扶持工作,切实解决易地扶贫搬迁中原宅基地拆旧复垦、安置区(点)用地审批以及不动产证件办理相关工作,现将有关情况函告如下:
一是部分县拆旧复垦(复绿)工作进展缓慢。据不完全统计,全省“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需拆旧复垦(复绿)的共37898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一户一宅”原则,搬迁群众全部签订了拆旧复垦协议。截止2019年102月底6日,实际拆除27753户,拆旧率约73.23%,完成复垦(复绿)26936户,复垦(复绿)约19041.82亩全省应拆旧22015.9亩,实际拆旧17844.6亩,剩余面积4171.3亩,拆旧率81.1%;全省应复垦21804.4亩,实际复垦14326.6亩,剩余面积7477.8亩,复垦率为65.7%,拆旧复垦(复绿)工作进展缓慢。
二是部分安置区用地审批手续缺失不全。据不完全统计,截止目前,部分县(市、区)集中安置区(点)用地审批手续尚未办理完成。尚有西宁市大通县、湟中县、平安区、互助县、民和县、化隆县、循化县、共和县、贵德县、贵南县、兴海县、尖扎县、泽库县、同仁县、治多县、囊谦县、称多县等县区集中安置区(点)尚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
三是不动产登记率低。全省“十三五”期间易地扶贫搬迁安置户共50323户,其中集中安置户39886户,分散安置户10437户。截止目前,因用地手续、规划许可、竣工验收等事项造成255个集中安置点42622户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占总安置数的84.70%;因购买宅基地突破现行法律规定造成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的有1099户,占总安置数的2.2%;其余12.7%已办理不动产登记。
为全面打赢我省易地扶贫搬迁攻坚战,尽快补齐易地扶贫工作中的短板,尤其是解决迁出农牧民“住的稳”的问题,请你单位按照2018年4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省扶贫局关于青海省易地扶贫搬迁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青政办〔2018〕51号)要求,切实开展以下工作:
一是请抓紧督促易地扶贫搬迁项目涉及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当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扶贫开发主管部门,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根据搬迁群众与村民委员会和乡(镇)政府签订的宅基地庄廓复垦协议,再次对市州拆旧复垦工作进行一次全面排查,研究解决拆旧复垦(复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按照“宜耕则耕、宜林则林、宜草则草”和“西宁、海东两市必须在群众搬迁入住新房半年内,对搬迁户旧房进行拆除,对原宅基地进行复垦;藏区六州必须在群众搬迁入住新房9个月内,对有复垦条件的宅基地进行复垦,对不具备复垦条件的宅基地进行生态恢复;地质灾害频发的迁出点,要严格落实拆旧复垦工作责任,在群众搬迁入住新房3个月内完成旧房拆除和宅基地复垦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的原则,加快推进拆旧复垦(复绿)工作,督促市、州相关牵头部门,加强监督检查和指导,建立好拆旧复垦台账。
二是按照《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解决易地扶贫项目安置地的意见》(青扶局〔2015〕37号)要求,积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推进易地扶贫搬迁中的拆旧复垦工作。对于在增减挂钩过程中产生的周转指标,在满足易地扶贫搬迁用地后的节余指标,积极引导将其纳入省级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节余指标交易平台统一使用及交易,并将增减挂钩节余指标流转收益全部用于指标转出地村集体的建设,助力脱贫攻坚工作。
三是按照《青海省扶贫开发局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解决易地扶贫项目安置地的意见》(青扶局〔2015〕37号)要求,督促所辖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及易地扶贫搬迁安置牵相关头部门,抓紧开展安置区(点)建设用地审批材料组织工作,督促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在收到合格的建设用地申报材料后抓紧开展材料审查,并做好安置区(点)建设用地的审批与备案工作。要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引导作用,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视为符合规划,按程序上报用地审批。对于未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符合县级以上易地扶贫搬迁规划或实施方案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须由所在地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出具在编制当地乡镇国土空间总体规划或村庄规划中预留5%建设用地规划指标,用于易地扶贫搬迁项目的书面承诺。充分发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统筹引导作用,执行调整完善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已列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重点建设项目清单,可视为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符合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可视为符合规划,按程序上报用地审批。对于未纳入当地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建设规划或村土地利用规划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需由所在地的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出具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的书面承诺。
四是督促各地不动产登记部门为县城及周边购买商品房、二手房等符合办证条件的,优先绿色通道办理不动产权证;督促对集中安置点和分散安置点取得审批、竣工验收手续等手续的,按照国家发改委、国务院扶贫办等14部委《新时期易地扶贫搬迁百问百答》的要求尽快办理不动产权证。对分散安置到村及跨行政村购买宅基地安置的,要督促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将搬迁群众户籍迁移落户至迁入地,解决其使用宅基地“资格权”后,纳入当地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范围。
请各市、州人民政府安排相关牵头部门,调查统计辖区内易地扶贫搬迁工作中拆旧复垦(复绿)、用地审批、不动产登记办理工作的具体数量、进展情况、存在问题,提出下一步工作举措,并于分别于每月10日前函告省扶贫开发局、省自然资源厅(台账及进展报送制度在工作结束后自动撤销),我们将汇总相关情况后报省扶贫开发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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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青海省扶贫开发局
2020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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