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兴海县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兴海县2015年光伏扶贫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兴海县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兴海县2015年光伏扶贫项目用地的批复
青政土函〔2020〕7号
海南州人民政府:
你州《关于兴海县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兴海县2015年光伏扶贫项目用地的请示》(南政〔2019〕14号)收悉。经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海南州兴海县子科滩镇青根河村的0.7894公顷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以出让方式供应(使用年限为25年)后,作为海南州兴海县协和新能源有限公司兴海县2015年光伏扶贫项目用地;其余42.9389公顷国有农用地仍按原地类管理。
二、你州要督促兴海县人民政府严格履行征地批后实施程序,按照征地方案及时足额支付补偿费用,落实安置措施,妥善解决好被征地农民的生产和生活,保证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地补偿安置不落实的,不得动工用地。
三、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险费用已缴纳至专户,按照《青海省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暂行办法》的规定,你州要督导兴海县人民政府落实好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养老保障。
四、你州要督促兴海县人民政府按程序依法依规供地。
五、具体事宜由兴海县人民政府按有关规定办理。
2020年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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