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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24年度青海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11-01 10:51:55 浏览次数: 【字体:

关于开展2024年度青海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4〕68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有关处室(局),省地理信息和自然资源综合调查中心、年度变更调查作业单位:

根据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4〕44号),为保持我省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以下简称“三调”)成果的现势性,掌握2024年度全省国土利用变化情况,按照《土地调查条例》及《土地调查条例实施办法》,开展2024年度青海省国土变更调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在2023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基础上,全面掌握45个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底数、底图,为各级《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l—2035年)》评估、耕地保护和粮食安全责任制考核提供基础数据依据。以2024年12月31日为标准时点,利用国家下发的遥感监测图斑信息,统筹现有资料,结合我省森林草原湿地荒漠化普查及地类对接、日常变更、城市国土空间监测及自然资源管理等成果,制作调查底图,开展实地调查举证,掌握年度地类、面积、属性及相关单独图层信息的变化情况,更新县级国土利用数据库,形成全省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成果。

二、进度安排

根据2024年度全国国土变更调查工作时间进度,结合我省实际,安排如下:

(一)调查基础数据领取和下发。2024年10月至12月15日,厅调查监测处领取国家下发的正射影像图和年度新增变化信息,并陆续下发各县。

(二)县级年度变更调查。各县要在接收到省级下发的基础数据后20天内完成外业调查、核实举证、线上地类填报工作,并完成数据库建设。

(三)县级成果自检和市(州)级复核确认。各县要在调查工作结束后5天内100%完成变化图斑核查、数据库质检和整改,并上报市(州)级。市(州)级在接收到县级成果后3天内对辖区各县调查成果进行复核确认,并将检查合格的增量数据上报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开展省级核查。此项工作在2024年12月30日前完成。

(四)省级核查和整改。2025年1月15日前,省测绘质量监督检验中心组织开展省级核查,在接收县级成果7天内完成内业核查,对差错率超出要求的县级调查成果,直接退回,限期3天内整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对差错率符合要求的县级调查成果,向其反馈核查意见,限期2天内整改完善后重新上报。对二次上报的县级调查成果开展复核,直至差错率符合国家要求。

(五)成果上报。2025年1月20日前,由省自然资源综合调查监测院将通过省级核查和数据库质检的县级变更调查成果上报国家。

(六)国家级检查问题整改。2025年5月15日前,各县根据国家级内业核查、数据库质量检查、“互联网+ ”在线核查反馈的检查意见,完成成果整改和完善工作。

(七)耕地资源分区分类更新。2025年7月31日前,由厅耕地保护监督处组织完成全省耕地资源分区分类评价和成果检查,并上报部。

(八)2025年度日常变更调查。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开展。

    三、工作要求

(一)严格执行标准规范,确保成果真实准确。各地要高度重视年度国土变更调查这项基础性工作,严格按照《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统一标准,坚持实地现状认定地类的原则,全面查清国土利用现状。一要严格新增耕地认定。新增耕地必须是现状利用地表耕作层种植粮、棉、油、糖、蔬菜、饲料饲草等农作物,每年可以种植一季及一季以上的土地。2024年日常变更调查确认的新增耕地图斑,应全部纳入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对于已采取实质性恢复、复垦、开发等措施,现状与周边现有耕地基本一致,但因调查时点原因,在向省级上报初报成果前实地现状尚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应现场询问当地群众实际耕种情况或耕种计划,根据主要用途和是否具备耕作条件认定地类,对于2025年2月15日前实地现状仍无法佐证耕种状态的新增耕地,相应标注“2024未种植”。对标注“2024未种植”的新增耕地将持续跟踪监测,直至遥感影像显示或地方自主提供已种植符合耕地认定标准农作物的证明信息,或根据利用现状变更为其他地类。二要坚持实事求是。禁止仅依据土地综合整治验收文件或以承诺整改复耕、计划整改复耕等方式认定新增耕地;禁止将修剪枝杈降低树木郁闭度覆盖度的林地、园地,简单放水的坑塘等未采取实质恢复措施的土地认定为耕地。对于实地已转为园地、林地、草地、设施农用地等其他农用地和建设用地的耕地流出地块,要如实变更地类;对于现状是荒草、推(堆)土等不具有耕作条件或耕种迹象的地块不得认定为新增耕地。

(二)落实落细职责任务,形成一体化工作合力。一要明确职责分工。县级人民政府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国土调查成果质量负总责。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落实本区域国土调查工作的主体责任,对调查、举证成果的真实性负责。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所辖县(市、区、行委)变更调查成果进行全面检查。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调查成果进行签字确认,确保调查全过程可追溯。变更调查作业单位对调查成果负直接责任。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已纳入自然资源例行督察,各地要继续实施分片包干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调查、利用、规划、审批、修复、耕保等相关业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扎实推进各项工作,确保所有变更图斑闭环管理。二要加强协同配合。市州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与同级林草主管部门的协调配合,按照《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调查地类对接技术方案》(自然资办函〔2024〕1057号)、《一张图专项行动工作方案》(青自然资〔2024〕273号)等文件要求,及时将国土调查与林草湿荒普查地类对接成果纳入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一上”成果,夯实自然资源“一张图”管理基础。

(三)紧盯目标强化举措,确保调查如期完成。一要积极保障调查经费。各地要按照《土地调查条例》要求,结合《青海省2024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附件1),充分考虑工作内容、地区实际等因素,参照《国土调查类项目支出标准(2023年)》(自然资办函〔2023〕1289号),合理测算经费,积极协调并足额列入年度预算,切实做好经费保障。加强成果质量评价。切实落实“3个2%”(县级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差错率低于2%、补充耕地图斑差错率低于2%、涉及一级地类和耕地二级地类的变更图斑总体差错率低于2%)的质量管控和“分阶段分层级”全过程质量管控机制要求。三要确保调查工作进度。严格按照时间节点倒排工期,各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将任务量细化分解到天,确保20日内完成调查举证。对存在篡改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依规依纪追责问责。对调查进度落后、问题整改滞缓的地区,将视情开展通报。四要扎实做好安全保密加强国土调查成果和涉密成果数据的管理,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要严格遵守安全生产的各项规定,针对外业调查野外作业的特殊性,严格实施安全防护措施,保障调查人员人身和财产安全。

联系人:马燕萍,6254217,155******3029

附件下载地址:qhdcjc6254217@163.com,密码:Dc6254217

附件:

      1.2024年度青海省国土变更调查实施方案.pdf

      2.国土变更调查技术规程(2024年度适用).pdf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4年10月24日

终审:谢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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