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专项排查的通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专项排查的通知
青自然资函〔2024〕117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着力推动土地要素市场化配置,扩大国有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范围,切实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坚决纠正土地违规供应、程序倒置及低价出让等现象,充分发挥土地资源市场配置作用,提高土地利用质量和效率,决定在全省开展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情况专项排查工作,现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践行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自然资源管理重要指示和批示精神,立足产业“四地”建设重大战略部署,以依法依规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用地需求为导向,坚持市场在土地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坚决落实国有土地所有者权益,通过“数据系统提取+查阅档案填报”的方式,对供应方式、程序、出让底价等进行全流程、全方位排查,通过自查自纠、查缺补漏、整改完善等措施,提升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管理水平。
二、排查周期及范围
对全省2019年1月1日至2024年5月31日期间供应的国有建设用地开展专项排查(以出让合同、划拨决定书及供地法律文书签订日期为准)。
三、排查重点
(一)制度完善情况。着重排查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的建立、完善、优化等情况,梳理总结市场化配置的经验、做法、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制度完善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各市(州)、县(市、区、行委)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多部门联合印发的建立协调工作机制、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出让收入方面的政策文件、通知、会议纪要等。具体按照附件1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填写,同时需提供制度文件的扫描件。
(二)供前准备情况。着重排查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国有建设用地供应计划的编制、报批、备案、公布、实施及全民所有土地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运行情况等。具体按照附件2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填写。
(三)配置情况。着重排查划拨方式供应的主要依据、协议出让方式供应的适用范围、作价出资(入股)方式供应的政策规定。具体按照附件3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填写。
(四)程序规范情况。着重排查履行用地申请、批前公示、供地方案编制报批、出让(协议、租赁)公告、交易过程、成交确认、合同签订、结果公告等程序。具体按照附件3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填写。
(五)维护所有者权益情况。着重排查建立出让起始价和底价集体决策工作制度、机制及土地价款收缴情况,是否存在低价出让行为等。具体按照附件3的相关内容及要求进行填写。
四、排查时间及阶段安排
此次排查工作自2024年6月初开始,至2024年8月底结束,采取自查自纠、逐级检查与点名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一)县级自查。2024年6月底前,各设区的市、县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此次排查的范围、重点及要求,对供应的土地逐宗开展全过程自查,排查情况分别填报统计表(详见附件)并按要求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后(提纲后附)上报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二)市(州)级检查。2024年7月底前,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各县(市、区、行委)上报的自查报告、排查统计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全面检查,检查比例要达到100%。经检查属实无误后,认真汇总全市(州)专项排查情况,以市(州)为单位形成书面检查报告后(提纲后附)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三)省级抽查。2024年8月底前,省自然资源厅将根据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上报的检查报告及相关材料情况,以资料抽查和实地抽查相结合的方式选取部分地区开展重点抽查。
五、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规范国有建设用地供应是履行所有者职责、维护土地一级市场秩序的重要举措,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思想上重视,行动上迅速,按照“干部要干、思路要清、律己要严”的要求,统筹做好本辖区内各县(市、区、行委)专项排查工作;各县(市、区、行委)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切实把专项排查工作抓紧抓实,认真排查,对照类似问题,举一反三,补齐短板弱项。
(二)注重时效。此次排查工作围绕供地方式的合法性、供应程序的规范性等开展,专项排查统计表中部分信息从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中提取,其余信息要按照填表说明逐项填写,未填写或填写信息不规范的将纳入整改范围。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严明工作纪律,严防搞形式、走过场、敷衍塞则和弄虚造假等行为,务求搞清真实情况。
(三)建章立制。针对此次排查出的问题,将建立问题台账,认真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坚决予以纠正,清理一批不符合上位政策、不符合现状的文件,不断完善国有建设用地供应制度。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严格落实国有建设用地供应的各项制度和工作纪律,进一步杜绝人为因素干扰和隐形交易情况发生,确保国有建设用地交易过程规范、公开、公正、透明。
联系人:许丽萍 联系方式:0971-6139985
2024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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