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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的通知

来源: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发布时间:2019-10-31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做好土地储备相关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2019〕468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储备管理,根据《关于组织开展土地储备机构名录2019年度更新工作的函》(自然资权益函〔2019〕43号)要求,今年6月,省厅部署开展了2019年度名录更新工作。截至目前,全省仅有西宁、海东、海西、海南等地12家土地储备机构提交了名录更新信息。为切实做好2020年土地储备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开展土地储备计划编制工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要求编制2020年土地储备计划(具体编制要求详见附件)。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统一汇总辖区土地储备计划,正式行文于2019年11月20日前上报省自然资源厅。

      二、加快土地储备机构名录更新进度。根据部工作要求,此次名录更新的申报、审核统一在部土地储备监测监管系统中进行,更新范围包括已纳入2018年版名录、基本信息发生变化的机构和未纳入2018年版名录、本次拟申请列入名录的机构。请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加强督导,加快系统审核速度,名录更新工作务必于2019年11月30前完成。

      三、相关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充分认识土地储备对于当地经济发展的重大意义,及时组织开展土储计划编报和名录更新工作,未列入土储机构名录的机构不得申请、使用土储专项债券。对未按期完成名录更新工作的土储机构部将予以剔除名录;对未按时上报土储计划的地区,2020年度土储专项债券不予考虑,由此造成的后果各单位自行承担。

      (二)合理编报。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指导辖区土储机构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土地市场调控的需要,结合当地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地方政府债务限额等因素,合理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2020年度无土地储备业务需求的储备机构,需提供书面说明。

      (三)专人负责。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土地储备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加强对辖区土储机构管理和业务指导,定期组织业务培训,指定专人负责土地储备相关工作,及时更新系统信息,上报各类报表、报告,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联系人:赵国廷          联系电话:0971-6139985

      附件:2020年土地储备计划提纲

 

 

2019年10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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