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厅行政职权目录 八、其他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0项)
国土资源厅行政职权目录 八、其他事项(非行政许可审批)(20项)
序 号 |
其他项目 |
依 据 |
备注 |
63000000GT-QT-0001 |
矿业权价款评估备案 |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国家出资勘查形成的探矿权价款,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确认。 |
|
63000000GT-QT-0002 |
矿产资源储量评审备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矿产储量审批机构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矿产储量审批机构负责审查批准供矿山建设设计使用的勘探报告,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批复报送单位。勘探报告未经批准,不得作为矿山建设设计的依据”《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办法》国土资发〔1999〕205号)第四条:“国家对矿产资源储量的评审、认定实行统一管理。国土资源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是矿产资源储量评审认定管理机构。 |
|
63000000GT-QT-0003 |
饮用天然矿泉水注册登记和水源年度检查 |
《国土资源部关于开展矿泉水注册登记和年检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3〕327号)第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内销售的矿泉水的注册登记工作,并颁发注册登记证。已注册登记的矿泉水实行矿泉水水源年检制度。 |
|
63000000GT-QT-0004 |
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备案 |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第二十一条:在地质灾害易发区内进行工程建设应当在可行性研究阶段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作为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组成部分;可行性研究报告未包含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的,不得批准其可行性研究报告。 |
|
63000000GT-QT-0005 |
矿产资源规划审批 |
《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2012年8月国土资源部令第55号)第九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和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编制同级矿产资源专项规划。 |
|
63000000GT-QT-0006 |
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及修改审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04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正)第二十一条“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
|
63000000GT-QT-0007 |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审查 |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2002年3月国务院令第349号)第十八条 《地质资料管理条例实施办法》(2003年1月国土资源部令第16号)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因公共利益,需要查阅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的,应当向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需要查阅的地质资料范围,经国土资源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依照《地质资料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审查后,无偿查阅利用保护期内的地质资料。”规定》 |
|
63000000GT-QT-0008 |
土地登记 |
《土地登记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第三条:“土地登记实行属地登记原则。申请人应当依照本办法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依法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土地权利证书。” |
涉及园区 |
63000000GT-QT-0009 |
保留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 |
涉及园区 |
63000000GT-QT-0010 |
改制和破产企业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处置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四条 《国有企业改革中划拨土地使用权管理暂行规定》第四、七、十条 |
涉及园区 |
63000000GT-QT-0011 |
公开拍卖、招标、挂牌、协议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
《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二条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 |
涉及园区 |
63000000GT-QT-0012 |
矿产资源储量登记 |
《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23号)第四条: 国土资源部负责全国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矿产资源登记统计的管理工作,但石油、天然气、煤层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第五条。 |
|
63000000GT-QT-0013 |
采矿权抵押备案 |
《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转让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09号)第五十七条 矿业权设定抵押时,矿业权人应持抵押合同和矿业权许可证到原发证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
|
63000000GT-QT-0014 |
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专项工程项目审批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三十八条: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其移民管理机构批准后实施。编制水库移民后期扶持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移民的意见;必要时,应当采取听证的方式。 |
|
63000000GT-QT-0015 |
大中型水库库区和移民安置区基础设施建设和经济发展规划审批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 《国务院关于完善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政策的意见》(国发〔2006〕17号) |
|
63000000GT-QT-0016 |
大中型水库移民安置规划大纲及移民安置规划审核 |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征地补偿和移民安置条例》(国务院令第471号)第六条:已经成立项目法人的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由项目法人编制移民安置规划大纲,按照审批权限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审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移民管理机构在审批前应当征求移民区和移民安置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 |
|
63000000GT-QT-0017 |
探矿权价款分期缴纳 |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第四条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建〔2008〕22号)的有关规定。 |
会同财政部门 |
63000000GT-QT-0018
|
矿产资源补偿费减免 |
2.《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第十二条; 3.《青海省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实施办法》 (1994年10月22日青海省人民政府令第12号公布)第十三条; 4.《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 第二十六条。 |
会同财政部门
|
63000000GT-QT-0019
|
采矿权价款分期缴纳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二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 第二十三条; 3.《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深化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建﹝2006﹞694号)第四条; |
会同财政部门 |
63000000GT-QT-0020
|
采矿权使用费减、免 |
1.《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第十二条; 2.《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暂行规定的通知》(青政〔2006〕47号) 第二十五条。 |
会同财政部门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