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厅行政职权目录 四、行政强制事项(2项)
国土资源厅行政职权目录 四、行政强制事项(2项)
序号 |
强制事项 |
行使依据 |
备注 |
63000000GT-QZ-0001 |
矿业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的加收罚款滞纳金 |
《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管理规定》(1994年国务院令第150号) 第十四条 采矿权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足额缴纳矿产产资源补偿费的,由征收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补偿费2‰的滞纳金。采矿权人未按照前款规定缴纳矿产资源补偿费和滞纳金的,由征收机关处以应当缴纳的矿产资源补偿费3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由采矿许可证颁发机关吊销其采矿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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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000000GT-QZ-0002 |
矿业权人未按规定缴纳探矿权、采矿权价款和使用费的滞纳金 |
《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1998年国务院令第241号)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采矿许可证。 《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二条: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之一是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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