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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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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行政许可事项公开项目表

发布时间:2014-04-30 00:00:00 浏览次数: 【字体:

 单位名称: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单位性质:行政

事项编码

63000000GT-XK-0002

事项分类

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审批

行使依据

   《地质勘查单位资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20号)第3条:“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地质勘查资质的审批颁发和监督管理工作。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本行政区域地质勘查资质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第97项:地质勘查单位资质认定实施机关为国土资源部,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

办理主体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法定)

申办主体

2.企业 3.事业

项目类型

承诺件、上报件

项目子项

新申请、延续、变更、注销

受理条件

  1.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具有资格的勘查技术人员;

  3.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勘查设备、仪器;

  4.有与所申请的地质勘查资质类别和资质等级相适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国务院规定的由省级国土资源管理行政管理部门的资质类别和等级的地质勘查资质。

申办材料

见附件

法定期限

4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40个工作日(不包括部人员查询、补件、上省地质勘查资质领导小组会时间)

收费标准和依据

办事流程(注意:总的环节时限之和必须等于承诺时限)

登记环节

参与角色

 

记录信息

窗口办文接收单

受理时限

每年4月、10月份

受理、专家审查环节

参与角色

 

记录信息

确认是否受理、审批

受理时限

20个工作日,接收件次月第一个工作日开始计算。

复查环节

参与角色

 

审核时限

3个工作日

复核环节

参与角色

 

核准时限

3个工作日

签发环节

参与角色

 

办理时限

4个工作日

办结环节

参与角色

 

核准时限

10个工作日

申办流程

申请—受理审查及专家集中审查-复查-复核-签发-办结

办理部门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勘查储量处

办理地点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政务服务大厅

联系电话

0971-6142823

权力运行流程图流程

见附件

服务指南

地勘资质审查文件及材料汇编

服务表格

国土资源部官方网站下载安装。

是否发证件

监督电话

0971-6151557

常见问题解答

 

是否行政服务中心事项

在线办理链接

备注

 

                                        
 

一、申办材料表

                                         

序号

采矿权延续申办材料(纸介质4套、电子文档1份)

1

采矿权延续申请报告(原件)

2

采矿权延续申请登记书(原件)

3

州、县国土资源局关于采矿权人履行义务等情况及延续的审查意见(文件形式,至少1份原件)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外资企业还应提交外商投资批准书复印件,验原件)

5

由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盖章证实的矿山开发利用情况的说明,附矿山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采矿权使用费、采矿权价款和矿产资源补偿费缴纳发票复印件及井上下对照图或主要开拓中段平面图(原件)

6

当年或上一年度矿山储量年报复印件(验原件)

7

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如安全生产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复印件等)

8

原签订的采矿权出让合同期满,经同意生产探矿或储量核实后,申请延续采矿权的,还应提交:⑴经评审备案的生产探矿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及评审意见和备案证明(至少1份原件);⑵生产探矿报告或储量核实报告资料汇交证明复印件(验原件);⑶占用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原件)。

9

采矿许可证正、副本(原件)

 

 二、外部流程图

 三、  岗位说明表

 

序号

岗位名称

岗位职能

办理人员

办理期限

承诺期限

是否风险点

风险点描述

风险点防控措施

  1.  

收件受理

审查申请资料是否齐全,符合的发《受理通知书》

 

1个工作日

1个工作日

 

 

 

  1.  

经办初审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形成初步审查意见。

 

20个工作日

20个工作日

不按法定程序和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手续。

不按规定及时足额收缴采矿权价款、使用费及因分期、拖欠采矿权价款、使用费所形成的资金占用费、滞纳金。

把关不严。

操作中全程接受纪检监察部门监督;

实行“阳光政务”,所有审批的政策、规定、程序、办理时限、收费标准向社会公开。

 

  1.  

复核

审查资料是否符合相关条件、是否按照法定程序办理、是否同意初审意见。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审核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签发

 

4个工作日

4个工作日

  1.  

办结

同意延续的,换发《采矿许可证》

 

7个工作日

7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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