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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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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宅基地申请问题咨询

发布时间:2016-03-18 15:04:36 浏览次数: 【字体:

  读者询问 :我是一名去年退伍军人,回到农村结婚分家后,想在自己家里原有荒田院子处新建房子,选址不是在耕地和规划范围内。宅基地申请村里和乡上的手续办好了,到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批复时,办理人员却对我说,现在办不了也不予办理批复。

  咨询台为您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青国土资[2014]143 号)规定  :自 2013 年 4月 10 日起,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经批准的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州(市)政府审批,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备案。其范围是农牧民建设住宅用地、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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