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变性问题咨询
读者询问 :我公司经相关部门批准,在商业用地上建设公租房,现申请将公租房部分土地变为住宅用地,如何办理相关手续,对土地是否要进行重新评估?
咨询台为您答复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八条规定 :“土地使用者需要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的,应当征得出让方同意并经土地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部门批准,依照本章的有关规定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办理登记。”2、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二十一号)第十一条规定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产业政策和拟出让地块的情况,按照《城镇土地估价规程》的规定,对拟出让地块的土地价格进行评估,经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集体决策,合理确定协议出让底价。”《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国土资发〔2006〕114 号)规定》第四章第四节第五条规定:“招标拍卖挂牌出让程序(1)公布出让计划,确定供地方式;(2)编制、确定出让方案 ;(3)地价评估,确定出让底价……”因此,你公司办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规定的土地用途时,应当重新进行土地评估。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