想在湟中县境内的荒地上修建鱼塘,不知道需要什么手续?
我 国《 土 地 管 理 法 》 第三十八条规定 :“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开发未利用的土地 ;第四十条规定:“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 :“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条“一次性开发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五十公顷以下的,由县(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十公顷以上一百公顷以下的,由州(市)人民政府、海东地区行政公署批准 ;一百公顷以上六百公顷以下的,由省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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