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预查探矿权首次延续,面积缩减多 少,提交预查实施方案吗? 发布时间:2015-06-29 16:43:59 浏览次数:82 次 【字体:小 大】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探矿权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200 号)第八条规定:每延续一次时间最长为2 年,并应提高符合规范要求的地质勘查工作阶段。确需延长本勘查阶段的,省级以上等级管理机关应组织进行专家论证,并进行审查,可再准予一次在本勘查阶段的延续,但应缩减勘查面积,每次缩减的勘查面积不得低于首次勘查许可证载明勘查面积的25%。 分享到: 【打印正文】 上一条:2015 年有没有商业险探矿权投放,采矿权 到期后延续的时候直接交报盘材料还是要做储量核实后再 交报盘材料? [ 2015-06-29 ] 下一条:青海省对矿泉水开发项目探矿权审批的前期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 2015-06-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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