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对矿泉水开发项目探矿权审批的前期工作有哪些具体要求? 发布时间:2015-06-29 15:40:18 浏览次数:79 次 【字体:小 大】 矿泉水属于国土资发〔2006〕12 号规定的第二类(低风险)矿产,根据资源赋存状况和地质构造条件,编制矿泉水矿业权设置方案;矿泉水资源情况不清的,先由国家出资开展预查和必要的普查工作,再编制矿泉水矿业权设置方案报国土资源部备案后,由青海省国土资源厅编制商业性探矿权投放计划招拍挂方式向社会公开出让矿泉水探矿权。 分享到: 【打印正文】 上一条:青海省预查探矿权首次延续,面积缩减多 少,提交预查实施方案吗? [ 2015-06-29 ] 下一条:农民集体土地所有权发生争议的,依次按照什么样的证据确认所有权? [ 2010-12-03 ]
用户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