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省政协十二届四次会议第2021112号提案的答复
刘世恩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建立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试点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根据《不动产暂行条例》及《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保障其债权的实现,依法以不动产设定抵押的,可以由当事人持不动产权属证书、抵押合同与主债权合同等必要材料,共同申请办理抵押登记。目前全省均按照该项规定执行,在具体操作时按照《不动产登记操作规范》14.1.5条款规定,申请人需向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登记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1 不动产登记申请书;
2 申请人身份证明;
3 不动产权属证书。
4 主债权合同。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一定期间内将要连续发生债权的合同或者其他登记原因文件等必要材料;
5 抵押合同。主债权合同中包含抵押条款的,可以不提交单独的抵押合同书。最高额抵押的,应当提交最高额抵押合同。
6 下列情形还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1)同意将最高额抵押权设立前已经存在的债权转入最高额抵押担保的债权范围的,应当提交已存在债权的合同以及当事人同意将该债权纳入最高额抵押权担保范围的书面材料;
(2)在建建筑物抵押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7 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实地调查,目前全省各级不动产登记部门均按照国家规定开展抵押登记业务,抵押登记手续已实现标准化、规范化。
综上,国有农用地可以设定抵押权。办理抵押登记的前提是银行等金融机构先行与国有农垦单位签订国有农用地及地上建筑物抵押合同。经了解,江西、海南等省份开展国有农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工作是由中国银行江西、海南省分行分别牵头开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应将国有农用地纳入贷款范畴,若银行等金融机构由于资金、金融政策等原因不允许签订抵押合同,则无法办理抵押登记。另,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两权”抵押贷款试点衔接工作切实改善农村金融服务的通知》(银发〔2019〕71号)要求及省政府办公厅批示精神,我厅将积极配合金融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国有农用地抵押登记工作。
非常感谢您对全省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和支持,祝您工作和生活愉快!
联系人:莫乃明 联系电话:0971-6107627
2021年8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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