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1017号建议的答复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关于省十二届人大三次会议第191017号建议的答复
青自然资函〔2019〕295号
尊敬的宋晨曦代表:
首先,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注!您提出的“关于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的建议”收悉,结合我厅职责,现回复如下:
近年来,我厅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省发改委,积极探索建立生态补偿机制。2018年1月2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健全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实施意见》(青政办〔2018〕1号),明确提出了在三江源等江河源头区、黑泉水库等重要饮用水水源地、青海湖等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湟水河等重要河流敏感河段和水生态修复治理区开展生态保护补偿工作。
一、全面落实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机制方面
在全面落实矿山环境治理和生态修复机制方面,我厅于2018年12月编制完成了全省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规划,目前正在按照规划要求,积极推进废弃矿山、政策性关闭矿山、在建矿山和沙石开采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全面落实自然保护区矿业权补偿退出,我厅会同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多家部门,制定了退出补偿方案。2017年12月,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三江源祁连山等自然保护区矿业权退出补偿工作方案》,提出了“依法规法、维护稳定、分类处置、恢复生态”的基本原则,确定了任务目标;与此同时,我厅积极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重大工程,2016年,积极协助原省环境保护厅完成了祁连山山水林田湖生态修复实施方案的编制,并落实了修复治理资金20亿元,其中包括历史遗留矿山和政策性关闭矿山生态修复,项目正在有序实施中。目前我厅正在组织编制《青海省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修复重大工程总体规划》、《青海省柴达木盆地东部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青海省三江源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青海省黄河谷地山水林田湖草生态保护修复试点工程实施方案》,计划2035年实施完成工程。
二、矿山资源开发生态补偿方面
目前矿产资源开发生态补偿在国家层面没有直接的法律详细规定,亟待统一立法,生态补偿的对象、补偿的方式、补偿标准都未予明确,且由于市场化、多元化的补偿模式还未建立。目前我国矿山资源开发生态补偿主要采取政府主导的生态补偿模式,注重开展矿山环境恢复治理等实体项目,更多采取财政投入的方式,支持鼓励企业开展生态修复,解决历史遗留问题。为了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生态保护恢复的积极性,2017年《国务院关于印发矿产资源权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中提出将矿山资源恢复治理保证金调整为矿山环境治理恢复基金。2018年下半年以来,我厅在全省开展退还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建立矿山地质环境基金制度专项工作,目前已退出157家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金3398.02万元,尚未退还71家企业矿山地质环境恢复保证进6646.49万元,计划今年10月前完成全部工作。
下一步,我厅将积极配合发改委等部门,按照继续健全资源开发补偿机制,并力求处理好生态补偿与扶贫开发的关系,积极探索建立生态扶贫补偿机制。
再次感谢您对自然资源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2019年9月9日
(联系人:王勇,联系电话:0971-62538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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