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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政府网 青海省人民政府 自然资源部

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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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

发布时间:2020-03-05 11:14:02 浏览次数: 【字体:

      2019年4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公布了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9年5月15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均应予以公开或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本机关编制了《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单位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在“青海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http://zrzyt.qinghai.gov.cn)“公开”栏目上查阅《指南》。

一、信息分类和编排体系

(一)信息分类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根据法律规定及行政职能,在政府信息形成以后,向社会公开以下几类政府信息:

      1.领导介绍、机构设置、部门主要职能、联系方式等组织机构情况;

      2.自然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3.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编制的规划计划; 

      4.土地管理、矿产管理、地质环境管理等主要业务流程和办事程序,包括行政审批、行政许可、行政执法等各项业务工作的办事依据、程序、时限及相关办理结果; 

      5.综合管理信息,包括人事信息、财务信息、统计信息等;

      6.投诉、举报、信访途径; 

      7.其他需要公开的信息。 

      为方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查询主动和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可在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网站(http://zrzyt.qinghai.gov.cn)上查阅。 

  (二)编排体系

      信息公开目录中各类信息的编排体系有索引号 、信息名称、生成日期 ,每一条政务公开信息都标示唯一的索引号,申请人可以根据索引号、信息名称、生成日期搜索相关信息。 

二、获取形式 

(一)主动公开

1.公开范围 

      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

2.公开内容

      《条例》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内容。

3.公开渠道

      (1)政府网站公开,网址为http://zrzyt.qinghai.gov.cn。 

      (2)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和报纸、广播、电视等公共媒体主动公开政府信息。 

4.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自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向本机关申请获取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1.申请注意事项

      (1)依申请公开制度仅限于公众申请获取某些政府信息,信访、举报、投诉等诉求请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进行。

      (2)申请获取政府信息,应当填写《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申请表可在厅办公室领取或在厅门户网站下载。

      (3)申请表应准确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如身份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及其载体形式。所需政府信息内容描述应当指向明确,详尽提供所需政府信息的文件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4)当面申请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通过邮政寄送或传真提交申请的,应随申请表附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网上申请的,应上传有效身份证件扫描件或照片。

2.申请办理的有关说明

(1)审查 

      收到申请后,将依据《条例》及《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对申请人主体资格、申请的形式要件、关联性说明等材料进行审查。对申请内容不明确,或形式要件不完整的(包括应当提供身份证明或说明自身特殊需要的关联性证明而未提供),将告知申请人予以补充。 

(2)登记 

      对于经审查符合受理各项规定的申请,在收到申请的当天予以登记。以口头形式提出的申请,在收到之时立即登记。 

(3)答复 

      对于能够当场答复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将当场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确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延长答复时间不超过20个工作日,并告知申请人。 

      本机关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①属于公开范围的,将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可以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②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中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将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 

      ③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名称和联系方式。    

      ④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将告知申请人。

      ⑤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⑥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⑦《条例》规定的其他答复形式。

      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信息处理费的具体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是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厅政务信息公开工作。厅机关各处室(局)、厅管各单位按职能分工具体承办本单位的政务信息公开事宜。

      受理机构: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办公地址:西宁市海晏路77号(邮政编码:810008); 

      受理时间:工作日上午8:30 - 12:00,下午14:30 - 17:30

      联系电话: 0971-6158493

      传真号码: 0971-6139965

   四、监督保障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未按照要求主动公开政府信息或者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不依法答复处理的,可以向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出。认为本机关在政府公开工作中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据《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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