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
关于印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修订)的通知
青自然资办〔2023〕83号
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
现将《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修订)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办公室
2023年7月31日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办法(修订)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青海省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规程(试行)》等有关规定,结合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实际,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是指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向省自然资源厅申请获取的相关政府信息。
第三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建立完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渠道,为申请人依法申请获取政府信息提高便利。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省自然资源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厅办公室)提出,并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厅办公室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五条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算起。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第六条 省自然资源厅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时间,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申请人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二)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以平常信函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于收到申请的当日与申请人确认,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三)申请人通过互联网渠道或者传真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以双方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
第七条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第三方逾期未提出意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是否公开。第三方不同意公开且有合理理由的,不予公开。
第八条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
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厅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
第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在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下,遵循首问负责与“谁制作、谁公开,谁保存、谁公开”相结合的原则,厅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推进、指导、协调和监督。厅机关各部门按照职能承办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业务。
第十条 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保密审查机制。依据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严格按照“谁公开、谁审查、谁负责”的原则,厅机关各部门负责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并报分管业务厅领导审定。建立信息公开协调会商工作机制,在处理内容比较敏感、答复难度较大的申请时,承办部门应当及时与法规处、办公室、相关业务处室会商,研究是否公开、如何答复。
第十一条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由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制作的,牵头制作的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可以征求相关行政机关的意见,被征求意见机关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公开。
第十二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三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
(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单位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六)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七)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 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可以不予提供。
第十六条 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内容为要求提供政府公报、报刊、书籍等公开出版物的,行政机关可以告知获取的途径。
第十七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单位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第十八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证据证明省自然资源厅提供的相关的政府信息记录不准确的,可以要求更正。经审核属实的,应当予以更正并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本单位职能范围的,可以转送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处理并告知申请人,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更正的行政机关提出。
第十九条 省自然资源厅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
第十八条 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公民存在阅读困难或者视听障碍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二十条 多个申请人就相同政府信息提出公开申请,且该政府信息属于可以公开的,可以纳入主动公开的范围。
第二十一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登记、审核、办理、答复、归档的工作制度,加强工作规范。
第二十二条 省自然资源厅应当在每年向省政务公开办提交本单位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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