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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1500133/2019-15-0003 主题分类: 建设用地
发文机关: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成文日期: 2019-08-06
发文字号: 青自然资规〔2019〕3号 生效日期: 2019-08-06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1-12 浏览次数: 【字体: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增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的通知

青自然资规〔2019〕3号

各市、州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要求,规范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根据《青海省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差别化国土资源管理政策措施的通知》(青政〔2013〕20号)及原国土资源部修订的《建设用地审查报批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69号)、《国土资源部关于改进和优化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审查的通知》(国土资规﹝2016﹞16号)等的规定,现就各市、州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审查报批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审批权限
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符合经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市、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级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备案,其范围是农牧民建设住宅用地、乡

(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设施用地,各市、州不得擅自扩大审批范围。除以上确定的范围外,凡涉及农用地转用审批的,一律按照法定的审批权限报省政府或国务院审批。

二、申报材料

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申报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市、县人民政府集体建设用地农用地转用请示文件 ;

(二)市(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 

(三)农用地转用呈报材料“一书二方案”,即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

(四)农用地转用土地分类面积汇总表; 

(五)农用地转用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和勘测定界图; 

(六)市、县1:1万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 ;

(七)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标注用地范围)、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八)农用地转用涉及林地的,须附使用林地审核同意的意见书或相关文件;

(九)耕地开垦费缴费凭证或补充耕地验收文件及备案编号;

(十)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相关材料;

(十一)其它材料。如农用地转用后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方式、安置途径可行性的说明等;

申报材料一式五份,县、市级和市、州级各二份,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一份。

三、“一书二方案”的编制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和集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为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拟订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编制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上一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一书二方案”的主要内容为:

(一)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 建设项目用地呈报说明书应当包括项目用地安排情况、拟使用土地情况等,同时附具下列材料:

1、批准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和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乡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

2、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勘测定界图及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

3、不动产登记资料或者其他土地权属证明材料;

4、为实施村庄、集镇规划占用土地的,还应当提供城市规划图和村庄、集镇规划图。

(二)农用地转用方案。农用地转用方案应当包括占用农用地的种类、位置、面积、质量、等级等。

(三)补充耕地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应当包括补充耕地的位置、面积、质量、等级、补充方式、图件和实施方案、资金落实情况等;委托补充的须附具相应的缴费凭证。

四、审查程序和要点

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组织完成新增集体建设用地报件后报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县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同时将审查所需材料及时报市、自治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农用地转用方案和补充耕地方案符合下列条件的,市、自治州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方可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

(二)确需占用农用地且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控制指标;

(三)游牧民定居点建设规模不得超过主管部门年度下达的核定指标及用地标准;

(四)占用耕地的,补充耕地方案符合当地土地整治规划,且面积、质量符合规定要求,验收文件、备案编号齐全;以缴费方式委托补充的,有缴费凭证;

(五)用地界址、地类、面积清楚,权属无争议;

(六)农用地转用需要安置人员的,安置途径切实可行,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足额缴纳。

五、审查方式

农用地转用审查实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内部会审制度。会审以现场踏勘与审查建设用地报件材料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参加会审的各部门出具书面会审意见,作为审查农用地转用报批材料的依据。会审的内容为:

(一)前期工作是否执行了国家和省规定的审批程序;

(二)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村庄、集镇规划,是否已列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游牧民定居点建设规模是否符合主管部门下达的核定规模;

(三)耕地占补平衡是否落实;

(四)土地权属、地类、面积是否清楚和准确;

(五)适用法律和有关规定是否正确,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用地,须先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确需补办用地手续的,在补办用地手续时需附具对违法案件和有关责任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耕地开垦费按违法用地期间最高标准支付和缴纳。

(六)是否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和存在地质灾害隐患问题;

(七)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及被征地农牧民养老保险的缴纳情况等;

(八)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或事项。

六、审查责任

市(州)、县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农用地转用审查职责,既要严格把关、规范管理,又要缩短周期、提高效率,保障符合规定的集体建设项目依法及时用地。县(市)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基础性审查,责任是对申报材料和审查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州)级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质性审查,形成报同级人民政府的审查意见,说明审查依据,提出结论性意见,责任是对审查依据和结论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市、自治州人民政府负责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审批结果负责。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农用地转用计划。全省各市、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2016年修订版)已经省政府批准,规划已涵盖到乡镇一级。市、自治州审批农用地转用的范围必须限定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内。年度审批的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

(二)耕地占补平衡。认真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市、自治州审批农用地转用,涉及占用耕地的必须落实占补平衡。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补充耕地储备库,自行实施占补平衡,实行“先补后占”,经省自然资源厅验收并在自然资源部耕地占补平衡项目信息系统备案、取得项目编号后方可用于建设占用耕地的占补平衡。

(三)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农用地转用审批的同时,按规定足额缴纳相应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的,不予批准农用地转用。各地以市(州)为单位制作缴费清单每季度通过厅财务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对未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批准农用地转用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按日加收滞纳金,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信息报备

各市、州批准农用地转用后,必须在用地批复下发10日内,由市(县)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将农用地转用信息通过自然资源主干网及时逐级进行报备,并报省自然资源厅备案。若不及时报备,无法进行年度土地变更,在卫片执法检查中,国家将按违法用地对待。
此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为5年。

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8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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