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1500133/2016-15-0004 | 主题分类: | 土地复垦 |
发文机关: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 成文日期: | 2016-07-25 |
发文字号: | 青国土资规〔2016〕4号 | 生效日期: | 2016-07-25 |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加强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通知
青国土资规〔2016〕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加强我省土地复垦管理工作,全面贯彻落实《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提高土地利用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推动我省绿色发展战略和生态文明建设,实现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就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刻认识土地复垦工作的重要意义
《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颁布以来,全省各地认真贯彻执行条例精神,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管理,使土地复垦工作逐步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但从全省总体进展情况来看也存在复垦资金来源不足、复垦权责不明、复垦技术监督体系不健全、重前期评审轻监督落实等问题。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土地复垦管理工作,落实全省绿色发展和生态文明建设战略,各地要充分认识加强土地复垦对我省在全国功能区定位中的重要意义,充分发挥土地复垦工作在生态建设领域工程推动和技术支撑的重大作用,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协调各有关部门发挥共同责任机制,把土地复垦工作谋划好、组织好、推动好、落实好,切实把土地复垦作为全省绿色发展、生态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实抓好。
二、全面落实复垦义务
(一)全省范围内,所有生产和建设项目均需进行土地复垦,生产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土地复垦义务人,负责履行复垦责任和义务。复垦义务人应按要求编制项目所对应的复垦方案要,对项目生产区、生活区等在内的全部建设范围作出复垦计划和安排,方案中需对复垦实施和验收时应达到的标准进行量化要求。
(二)各地须对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及时组织复垦。县级人民政府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作为此类复垦的义务人和实施主体,要对本行政区域的历史遗留和自然灾害损毁土地情况进行梳理,开展现状调查,形成复垦年度计划,并对历史遗留和自然灾损土地复垦项目的立项、招投标、施工、管护、验收等环节进行全程监管,形成监管报告,报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土地复垦工作程序
(一)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国家和国土资源部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编报土地复垦方案。土地复垦方案的审查要充分融合专家和当地农牧等有关部门意见,强化对资金技术方案等重点内容的监督,按照“一次审查,一次告知,一次补正,按时办结”的要求切实规范审查审批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二)在土地复垦项目实施阶段,市(州)、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制度,针对复垦方案服务年限、施工进度等情况开展日常巡查,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依据已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按时开展土地复垦工作。对服务年限或采矿许可证到期的矿山、已竣工建设项目等进行定点核查。将巡查项目与核查项目相结合,突出重点,兼顾全局,保证土地复垦质量达到方案设计要求。复垦义务人要按规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实施情况。
土地复垦义务人要因地制宜,按照批准的土地复垦方案对占用的耕作层土壤和草皮进行剥离,并将剥离的土壤及草皮就近用于改良新开耕地或对损毁土地进行草皮复殖。剥离的耕作层和草皮必须充分利用,不得浪费、破坏或流失。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耕作层剥离和利用方案督促和指导实施单位按时保质完成耕作层剥离、存储管理和利用工作。
(三) 土地复垦项目竣工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及时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验收分别由复垦义务人自验、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终验,市(州)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抽验。土地复垦各阶段验收要严格按照批复实施的土地复垦方案和相关规程执行,土地复垦竣工验收合格后,土地复垦义务人应当进行土地复垦费用结算。结算后土地复垦费用尚有余额的,按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预留延续管护期内的管护费用后,本金及利息全部返还土地复垦义务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克扣或挪用。
四、明确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职责
(一)省国土资源厅负责监督、管理和指导全省土地复垦工作。建立和完善全省土地复垦管理监督与监测制度,负责审批全省生产和建设项目临时用地的土地复垦方案,对全省土地复垦项目实施监管和抽查。
省土地统征整理中心为省级土地复垦管理工作的技术支撑单位,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 1036-2013)等相关规程负责全省土地复垦标准化建设,完善土地复垦项目服务体系,对全省项目建设的土地复垦方案进行技术审查,并承担与土地复垦相关的事务性工作。
送审的土地复垦方案报告中需附具县(区、市)、州(市)级国土资源部门初审意见。
(二)市、州级国土资源管理行政主管负责管理、监督和指导本市、州所辖范围内的土地复垦工作,负责本辖区土地复垦项目的监督检查工作,做好跨县协调,特别是公路、铁路等线性工程的复垦责任和义务的落实。每年12月25日前将辖区内的土地复垦工作情况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三)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是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复垦项目的管理、指导和监督验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和省上的有关规定、规程和技术标准,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及时编报土地复垦方案,并对土地复垦方案进行初步审查,初审意见中应明确复垦费相关情况;督促复垦义务人规定的时限内签订《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并在项目所在地与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双方约定的银行建立土地复垦费专门账户,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确定的资金数额,在土地复垦费用专门账户中足额预存土地复垦费用,同时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按期完成复垦任务。《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须报市、州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土地复垦义务人在实施土地复垦工程前,应当依据审查通过的土地复垦方案编制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并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土地复垦规划设计或年度实施方案进行审查,督促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计划落实复垦义务。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按照批准的复垦方案及《土地复垦技术要求和验收规范》(DB45/T 892-2012),严格管理和控制土地复垦工程进展和质量,按《土地复垦费用监管协议》监督土地复垦义务人按进度支取复垦费用,确保复垦实施效果。
县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每季度将本地区土地复垦综合统计信息报送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五、强化监督与制度保障
(一)建立共同责任机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组织领导,将土地复垦工作作为国土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明确责任单位,落实工作人员和工作职责,协调发展改革、农牧、财政、林业、环保、交通、水利、铁路、城乡规划等部门共同承担辖区内土地复垦工作指导监督任务。严格依法行政,切实加强对土地复垦工作的监督管理,不断强化队伍培训教育,增强业务管理水平和依法行政意识。加强宣传引导,积极调动社会各方力量,营造全社会共同监督落实土地复垦工作的良好局面。
(二)建立复垦工作台账制度。为适时掌握复垦进度相关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建立复垦工作台账,加强对复垦工作数据管理,核查土地复垦工程质量和进度,充分应用台账和备案信息管理手段,全面掌握本行政区的土地损毁、复垦动态变化情况及复垦效果。
(三)建立激励制度。积极鼓励、引导社会资金参与土地复垦。复垦责任范围内原地类为非耕地,经复垦为耕地的,验收合格并达到耕地质量评价相应等级后,可根据情况用于耕地占补平衡或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新增指标由投资复垦工作的权利人按《青海省耕地占补平衡指标交易暂行办法》(青政办﹝2015﹞181号)进行交易。
(四)完善约束机制。
1.土地复垦义务人在申请新的建设用地或办理土地登记发证、申请新的采矿许可证或者采矿许可证延续、年检、变更、注销时,土地复垦义务人不依法依规履行土地复垦义务或者不按照规定预存土地复垦费用、不按复垦方案履行义务、不按期进行验收,有批准权限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不得通过审查和办理相关手续。
2.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工作失误的,省国土资源厅将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或者恶劣影响的,由相关部门或者行政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本通知自2016年8月16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1年8月15日。
青海省国土资源厅
2016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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